男子私自生产买卖警用装备被判刑

23.10.2014  13:23

近日,市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被告人刘某因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9年下半年至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警用装备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在家中非法生产警用催泪喷射器,并以每支人民币6.5元的价格将250支某型号的60ML装催泪喷射器销售给倪某。

 

2012年11月20日,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刘某家中当场查获其生产的各型号警用催泪喷射器成品共计2760支、半成品2459支,同时还查获被告人所用于生产催泪喷射器的原材料阀门、塑料喷嘴、包装盒若干只以及生产机器5台。经泰州市公安局鉴定,被查获的催泪喷射器为警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警用装备,属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