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欠前妻百万元拒还

01.02.2015  03:17

  再次离婚赠与第二位前妻房产被判撤销

  认为前夫王先生为逃避债务,与后来的妻子朱女士离婚时将一套房产无偿赠与对方,最终造成其无财产可还,张女士将王先生及朱女士二人共同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王先生的赠与行为。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朱女士上诉,维持一审作出的撤销赠与行为的判决。

  不履行离婚协议

  张女士与王先生原是夫妻,二人于2010年1月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位于本市某区的一套商品房归其所有,王先生则自愿于同年8月31日前补偿张女士135万元。此后,王先生又与朱女士结为夫妻。然而婚后时间不长,王先生与朱女士又于2011年2月协议离婚,并约定这套房产归朱女士所有。此后,该房产即过户至朱女士名下。

  由于王先生迟迟不履行离婚协议,张女士后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补偿款。一审法院于2011年5月判决王先生支付张女士11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1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王先生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无继续执行条件,故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赠与被指逃避债务

  为讨回应得的财产,张女士又另行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王先生是为了逃避债务才将涉诉房产赠与朱女士,故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对此,王先生答辩称,涉案房屋并非二人的共同财产,系自己的个人财产,故不应该向张女士支付补偿款。此外,他已向张女士支付23万元补偿款。张女士与自己的离婚财产纠纷在2011年9月二审判决作出前系不确定债权债务关系,自己不存在诉讼过程中逃避债务的问题,故请求法院驳回张女士诉讼请求。朱女士也要求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败诉后,朱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她认为,她与王先生离婚时进行了财产分割,自己补偿了王先生140万元,之所以未写进离婚协议,是为防止交税。张女士的债权基础存在问题,当初是张女士威胁王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且涉案房产是王先生的父母出资购买的,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为此,朱女士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王先生在与朱女士离婚时将其婚前房产转让给朱女士,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朱女士支付了王先生对价。在此情况下,王先生将其房产转让给朱女士的行为损害了张女士所享有的债权,一审法院据此撤销王先生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朱女士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朱女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应予维持。

  原标题:男子欠前妻百万元拒还

  稿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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