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满薪酬待遇 故意毁坏财物获罪

14.01.2015  16:23

  一男子在替公司运送货物途中,放掉部分乙二醇后,竟在槽罐车内注入大量水,使得剩余乙二醇与水混合后,水的比例严重超标,达不到公司生产的要求,让公司蒙受巨额损失。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该起案件,被告人包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被告人包某1970年出生于安徽,是张家港保税区某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负责运输公司来往货物。2013年12月12日晚,包某受公司指派,从太仓某石化有限公司运送39.96吨乙二醇至吴江某化纤有限公司。包某平时做事勤恳认真,但对于公司所给薪酬一直心存不满,眼下公司又派他运送一车货物,于是包某就动起了歪脑筋,想以此发泄自己的愤恨情绪。在运送路途中,包某放掉了槽罐车中的部分乙二醇,而后为了掩盖事实,竟然往内注入大量水,使得原本水的常规比例0.017%一下增加到了2.3%,严重超出了规定的标准,而乙二醇与水融合后的比例,也已达不到公司生产的要求。事后,包某弃车逃离了现场。2014年4月18日,包某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受理后在调查中发现,包某所运送的39.96吨乙二醇中,乙二醇的总吨数为37.2,含水量为0.01%,符合国家标准。被包某放掉的乙二醇有3吨,剩余的通过蒸馏后总费用花了近8万元,数额巨大。庭审期间,法官依据所调查的内容以及当事人所供事实真相,鉴于被告人系主动投案,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不管是正式员工,还是临时签署劳务合同的员工,如对公司给予的薪酬等福利待遇表示不满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为自身谋取应得的利益。切不可因心怀不满,而做出违法乱纪、违反道德之事。如本案包某,以泄一时之愤,故意毁坏公司财物,让公司损失巨大不说,也让自己陷入牢狱之灾,得不偿失。

  施燕萍

编辑: 王高峰、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