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市民新购电视未拆包屏幕就碎了 商家以已签字为由拒绝退换
中国江苏网10月30日讯(通讯员 顾杨 记者 王逸男)近日,南京六合区的刘女士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新买的电视,送到家的时候没仔细检查,等到安装的时候才发现电视屏幕破损,去找卖家的时候,卖家以消费者已签字确认包装完整为由拒不退换,几次交涉无果之后,刘女士拨打了12315电话投诉。
接到刘女士电话之后,六合区山畔工商所的工作人员首先找到刘女士了解情况,得知刘女士在10月1号购买的液晶电视,等到10月5号上午送货的时候,恰好刘女士不在家,刘女士的父母未做仔细检查就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等到下午安装师傅上门安装的时候才发现外包装正面有一小孔,打开之后发现电视液晶屏破损。商家来人核实,以外包装送货时完整,怀疑是消费者人为损坏为由拒不退换。刘女士又提出在电视外包装上发现有用铅笔标注“退”字,怀疑是退货的残次品送到了家中,商家表示退货和送货是两个库存,自身有严格的区分,表示此标注有可能是消费者自己涂写。山畔所工作人员约请双方到工商所进行了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商家要证明自己在送货的时候外包装是完整的并且外包装没有“退”字标识。商家仅仅能提供消费者确认外包装完整的签字单据,并不能提供有关“退”字标识的相关证据,经过山畔工商所的工作人员调解,最终商家为刘女士更换了一台新的电视。
新消法的施行不仅是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武器,也对经营者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此类型消费纠纷,山畔工商所建议,一方面消费者在收货时要做到仔细检查,确认完整后签字,另一方面,经营者在送货时也不能仅把验货责任推到消费者身上,可以采用拍照、录影等方式记录下送货时货物的状况,尽可能的杜绝类似纠纷,即使发生类似纠纷,也能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