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警察”设置不当成“马路杀手” 施工方被判赔
中新网上杭5月15日电(陈立烽袁英)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15日披露,该院审理一起状告上杭公安局和上海某电子控制公司设置电子警察T型杆不当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电子警察T型杆设计施工单位上海某电子控制公司承担20%损失。
电子警察,俗称“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是对指定车道内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进行不间断自动检测和记录的系统,目的是监控、抓拍交通违章,迅速获取违章证据。但若设置不当,也会成为“马路杀手”。
据介绍,2014年9月29日凌晨5时许,原告的近亲属姚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上杭县城区四中方向往水西渡方向行驶,途经三环路与紫金北路交叉路口时,逆向行驶碰撞路边的电子警察T型杆,造成姚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本起交通事故经上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姚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逆向行驶、灯控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且夜间驾车车速快,其行为属于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姚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路段的电子警察T型杆,是被告上海某电子控制公司设计和施工,建好后经验收由被告上杭县公安局管理使用。
根据上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事故现场勘查图记载,三环路是由中间绿化带隔离的双向车道,而设在三环路与紫金北路交叉路口的电子警察T型杆,距离三环路中间绿化带顶端边缘有一段长约4米的空隙。
姚某的家人认为,就交通事故而言,姚某存在过错,但就其死亡而言,是公安局在设置电子警察T型杆时未按规定,不应侵入道路通行净空界限范围。
姚某的家人遂于2014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杭公安局、上海某电子控制公司赔偿姚某死亡损失共计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车速过快,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导致其碰撞路边的电子警察T型杆而死亡的直接原因,姚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事发路段的电子警察T型杆设置在紫金路和三环路交叉路口,杆柱距离绿化带有一段空隙,未设防护措施;在该通道上设置杆柱,设计上存在安全隐患,作为电子警察T型杆的设计施工单位即被告上海某电子控制公司对姚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上杭县公安局与被告上海某电子控制公司签订合同,将包括事发路段的电子警察系统等的设计和施工发包给被告上海某电子控制公司,姚某的死亡不是因为被告上杭县公安局在使用电子警察T型杆时存在过错行为造成,被告上杭县公安局对姚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法院遂判决被告上海某电子控制公司对原告因姚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类损失18.8万余元。
法官提示:电子警察原本是为了防止交通事故的,却反而酿成了交通事故,因此,管理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在设置时应事先考察路况,周边环境,科学设置,规范安装,避免事故发生。(完)
稿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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