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三部委将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实行电价支持政策,以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
《通知》明确,为鼓励引导超低排放,对经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上述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电价支持政策实行事后兑付、季度结算,并与超低排放情况挂钩。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确认适用上网电价支持政策的机组类型。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增加的购电支出在销售电价调整时疏导。上述电价加价标准暂定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以后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
地方制定更严格超低排放标准的,鼓励地方出台相关支持奖励政策措施。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达到或高于99%的机组,该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的100%执行;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99%但达到或超过80%的机组,该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乘以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扣减10%的比例计算;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80%的机组,该季度不享受电价加价政策。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即视为该时段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燃煤电厂弄虚作假篡改超低排放数据的,自篡改数据的季度起三个季度内不得享受加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