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电瓶自燃谁担责?新《消法》规定举证责任在商家

12.12.2014  14:11

龙虎网讯 电动车在保修期内突然发生自燃,这可让车主王先生吓了一跳,然而商家却对其赔偿要求说“”。责任到底该如何认定?

王先生说,上个月初他刚刚买了一辆电动车,结果前天在充电时,电动车充电器和电瓶突然冒烟起火,幸亏当时好多人在场,直接把火扑灭了。可电瓶烧坏了不说,还把车子的座垫也烧坏了一片。因为车子和电瓶都还在保修期内,出现这种情况他就让商家赔偿损失,可商家反而说是他充电时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让他自己承担损失,不肯赔偿。无奈之下,王先生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商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王先生一同来到位于雨花台区梅山医院附近的这家电动车专卖店。专卖店负责人表示,店里的电动车之前从没出现过电瓶自燃的情况,既然王先生说电动车是自燃,就要拿出证据,只要能证明他说的情况属实,他们愿意赔偿。

工商人员当场对该专卖店负责人进行了新《消法》内容的讲解。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果商家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商家不仅要对烧毁的电动车进行赔偿,还要赔偿因电动车自燃造成的所有财物损失。后在工商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店负责人终于答应赔偿王先生200元的电瓶更换费用和200元的电瓶车座垫更换费用,王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扬子晚报记者 陈郁 通讯员 吕辉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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