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观光车上路被查 退车获法院支持

26.01.2016  10:51

  新华报业网讯 花4.18万元买的电动观光车,上路即被交警查处,兴化市民倪某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车遭拒绝。近日,兴化市人民法院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判令汽车销售公司退车。

  2014年1月5日,原告倪某以4.18万元价格向被告兴化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电动观光车一辆作代步工具。购车时,被告未向倪某告知该车辆适合路况行驶条件,随车用户手册亦未注明。同年3月14日,车辆在行驶途中被交警查处,倪某方知该电动观光车不能正常上路行驶,遂要求被告退车但遭到拒绝。

  兴化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倪某购买车辆的目的系作为日常生活的代步工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观光车只限于在公园、景区、厂区等非公共道路使用,因被告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致原告购买车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判决解除原告倪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电动观光车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原告返还电动观光车给被告。(通讯员 唐昌国 卞婧娴 记者 王国柱)

编辑: 廉昕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