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省级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通过 明确强制戴头盔
作为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组发现的我省典型做法之一,《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5月15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在全国率先以省级地方性法规管理电动自行车,江苏这部条例在方便与安全间反复斟酌,在是否应强制戴头盔、非国标车过渡期如何设置、载人年龄划定等民生问题上进行了审慎平衡。
对电动车管理进行全链条立法规范
此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二审。去年对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江苏是电动自行车生产大省、使用大省,登记在册的就约有3800万辆。“电动自行车的迅猛发展在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很大的压力。”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建阳说,江苏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制定电动自行车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就是为了解决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和日常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让这一绿色便捷的交通运输方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实际上,一审初稿还没有覆盖上述各个领域。立法之初考虑就电动车安全管理进行立法,最终通过的则是一部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通行及安全管理各环节、全链条进行规范的法规。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锦道解释说,他们与省公安厅深入调研后发现,虽然交通安全是电动自行车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但是与电动自行车密切相关的消防安全、环境安全等也不容忽视。电动自行车从生产、销售、使用到报废,链条很长,涉及多个监管部门。不少交通安全事故,看似是使用不当,但是根源是生产和销售环节出了问题。
“如果仅仅着眼于交通管理环节,就无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全面有效的管理,必须实现全链条管理。”张锦道表示,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最终法规才定名《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全链条管理,在源头管控有关条款的增加补充上有充分体现。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动自行车管理要形成闭环,特别是要加强生产、销售、维修环节源头管控。据此,最终条例增加了进口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补充了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应当符合相关国标和行业标准安全要求的内容;增加了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的规定,补充了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的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戴头盔”从倡导到强制 大数据分析坚定立法决心
一审到二审再到表决通过,条例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就是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要佩戴安全头盔,将此前的“鼓励”变成了强制。
这一变化背后有深刻原因。一审时不少委员认为,应在坚持总体倡导的原则下,强制要求快递、外卖等行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头盔,并给有条件的设区市出台强制性佩戴头盔的规定,留足立法空间。也有些委员认为,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强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为审慎起见,省人大常委会今年3-4月份开展网络问卷调查,包括佩戴安全头盔、过渡期、搭载人员年龄限制等7个方面主要问题。共有16678位网友(其中82%表示自己平时骑电动自行车)参与调查,留言633条。网友投票大部分赞成驾乘都要强制佩戴头盔。“我们最终作出的放宽搭载人员年龄限制、调整过渡期、强制佩戴头盔等重要立法决策,都充分考虑了问卷调查反映出来的民意基础。”赵建阳说。
此次立法还充分运用大数据辅助决策,对交通事故大数据进行研究分析。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陈玉峰介绍,我省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伤亡事故,在事故总量中占比超过一半;在伤亡事故当中,由于骑乘人员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导致颅脑损伤造成的死亡占70%。“对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驾乘人员死亡原因的数据分析,也坚定了我们作出强制佩戴安全头盔规定的决心。”赵建阳说。
记者注意到,条例规定,强制佩戴头盔的具体实施时间和区域由设区市政府规定。“根据前一阶段的工作,我们认为这条规定越早越快实行越好。”陈玉峰表示,公安机关将积极向设区市政府提出建议,“10月1日前,大部分地方有基础有条件实施这条规定,其他地方在年底前也有望全面实施。”
了解到强制佩戴头盔的规定获得通过,南京工业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院长助理王卫杰欣喜地表示,“这是本次立法中非常重大的突破,是国内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的重要一步。”他认为,这体现了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条例实施后,我们非常期待更多的数据、案例来验证其效果,为全国的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提供依据。”他也指出,立法之后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理过程,希望各部门加强宣传引导,交警严格执法。
平衡便民与安全 管理条例体现民生温度
此次立法涉及千家万户,立法在不符合新国标车辆过渡期延长、搭载人员年龄限制提高等方面,充分搜集和考虑了民生需求。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颁布实施后,为实现平稳过渡,我省各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了过渡期的截止时间,如南京到今年年底,苏州等10个市到2024年4月,扬州和泰州到2024年6月。一审草案将淘汰期限明确为2022年12月31日。省人大法制委研究认为,这缩短了12个市已确定并对社会公布的过渡期,不符合实际,不利于保护群众权益,也不利于维护政府公信力。网调结果也显示,多数参与投票和留言的公众赞成延长过渡期。因此,最终截止日期被修改为“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过渡期进行审慎平衡这样的规定,张锦道认为是“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最大程度考虑便民利民”。他表示,此次立法一开始就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制定有民生温度的管理条例,例如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手续费,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时,有群众提出“驾驶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规定过于严格,不符合实际,不能满足出行需求,特别是家长接送孩子上学放学的刚性需求,建议放宽限制。省人大法制委研究认为,依据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考虑到安全性,对电动自行车载人作出限制是必要的、合理的,但也应考虑到,电动自行车是家长接送孩子上学放学的主要交通工具。
从解决孩子上下学接送难题、缓解校园周边交通拥堵考虑,省人大法制委建议将搭载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制放宽到16周岁。网上问卷调查结果也显示,66%参与投票的公众赞成这一调整。最终,法规将年龄上调到了16周岁。王卫杰认为,“这是一条人性化的法律条款,积极响应了老百姓的呼声。”
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陈玉峰表示,这有助于交警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为预防和减少相关交通伤亡事故提供强有力的支撑。(陈月飞)
来源:新华网 来源: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