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如何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答: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同时根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2.江苏省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3.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用户依法运营承诺书;4.单位法人证书;5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申请方的上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方确应业务需要接收境外卫视的相关证明材料。备注:必须通过各级广电行政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逐级办理和递交审批材料。详细请见:http://www.jszwfw.gov.cn/jszw/approval/showResult.do?IDT_QL_SERVICE_INF=b04b0223779c4cfb9ca9e51274c67bc1&id=32000000000001400064200100239001&name=%25E5%258D%2595%25E4%25BD%258D%25E8%25AE%25BE%25E7%25BD%25AE%25E5%258D%25AB%25E6%2598%259F%25E5%259C%25B0%25E9%259D%25A2%25E6%258E%25A5%25E5%258F%2597%25E8%25AE%25BE%25E6%2596%25BD%25E5%25AE%25A1%25E6%2589%25B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