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初三学生跳楼自杀 家长状告学校、班主任
今年1月16日,一名初中生从22楼的家中一跃而下,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后经调查判定为自杀。事后,学生的母亲将学校以及班主任告上了法庭。
昨天(8月1日),崇川区人民法院观音山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就这起生命权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开庭。
家长坚称:
孩子跳楼系班主任体罚所致
2017年1月16日下午1时30分许,位于南通市崇川区的盛和花半里小区,一名15岁男孩被发现倒卧在地上,疑似从位于22楼的家中坠楼。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施救,花季少年仍不治身亡,令人惋惜。
事发现场资料图更令人惊讶的是,孩子去世后,其母丁女士一纸诉状将学校和班主任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学校、班主任以书面形式向其赔礼道歉,并要求两被告支付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赔偿金共计88.664万元。
记者了解到,丁女士系单亲妈妈,事发时,吴某系市区某中学的一名初三学生,还有几个月就要参加中考。被告之一张老师是吴某生前的班主任和语文老师。丁女士在法庭控诉称,事发前张老师曾要求孩子在午休期间离校,由于家离学校的距离较远,自己恳求张老师收回这一处罚。在这期间,丁女士曾看到孩子站在办公楼外罚站。
在与同学聊天时,吴某曾多次表达对张老师的不满,丁女士认为,正是张老师的行为,导致孩子有了轻生的念头。
争议焦点:
自杀是否与校方管理有关
庭审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吴某的自杀行为与学校及班主任的教学管理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张老师称,吴某曾和同学曾发生口角,影响其他学生午休,此后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班上同学都不同意吴某再在学校午休,遂让其在中午回家休息,并告知丁女士处罚是短期的,自己并没有让吴某长期站在教学楼下。
被告代理律师在答辩中称,吴某是在假期从家中跳楼身亡的,学校不存在过错,学校的行为与他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张老师作为吴某的班主任,她与吴某产生的联系与交往是职务行为,不存在任何责任。而相对于学校的保护,家庭保护更重要,吴某在跳楼身亡时是未成年人,辩方对丁女士作为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表示质疑。
令人扼腕:
生前曾离家出走并有轻生念头
庭审中,记者注意到,吴某在跳楼自杀前一周,曾离家出走了整整一天一夜,饥寒交迫的他在桥洞里过了一夜。
那晚,吴某与同学通过QQ联系时,曾流露出轻生的念头,他说:“我想砍死某某(同学名字),然后我自杀”,并称“自己就是要离开,要走,我已经不想再生活在这个压抑的生活里了。”
令人扼腕的是,案发上午,吴某还与同学一起相约去看书、打篮球,中午回家后还与同学通过手机聊天,但就在当天下午,他突然从22层楼高的家中坠亡,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