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不再报销新生儿医疗费

24.10.2014  10:50

近日,有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到市人社局生育保险业务办理窗口,咨询能否为自己刚出生十多天的孩子报销医疗费,被工作人员告知生育保险不再报销新生儿医疗费用,要想报销新生儿医疗费,可让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原来,我市将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给予报销。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了新的规定,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将新生儿纳入参保范围,市民如想使新生儿的医疗费用得到报销,可以为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

 

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必和该保险其他参保对象一样到每年下半年集中缴费参保,次年享受医保待遇,而是“随到随办”,所缴纳的费用、享受的待遇和城乡居民医保其他参保群体一样,待遇包括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住院费用报销、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费报销、重大疾病保障、大病补充保险等,其中,在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补偿规定的门诊费用,按50%给予补偿,每人每天补偿限额4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补偿额为300元;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在50%以上。

 

市医保中心提醒,假如婴儿出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那么婴儿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药费用即可按规定报销,如出生一个月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目前,我市已集中开展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新生儿父母如要为孩子参加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区)人社服务站缴费,缴费标准为90元/人,如果要为新生儿参加201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可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手续,缴费标准为8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