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祠中队交巡警速破两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12月3日、10日,生祠镇先后发生两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肇事逃逸车辆均无号牌及车辆保险。市交巡警大队生祠中队运用走访调查、数字化监控系统等手段,于12月11日、12日先后将肇事逃逸者抓获。
案件一:
12月3日17时40分许,生祠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位于336省道(江平路)与地藏村东娄子埭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事双方一人已逃逸,一人受伤倒地。
民警赶至事发地点后,发现当事人徐某脸部、头部受伤,其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侧损毁严重,而另一名当事人已不知去向。徐某因头部受伤,对于事故发生经过、当事人所驾车辆均没有印象。民警综合现场车辆破损情况,判断很有可能是车辆转弯引起的交通事故。然而现场监控录像中,并没有发现嫌疑车辆的踪影。
民警转而走访事故发生地点,从当地村民口中得知,当天两车碰撞时响声巨大,不少人都看到一辆三轮工程车逃逸。针对“三轮工程车”这一线索,民警推测肇事司机很有可能是附近村落承包农田的农用车司机。派出所遂组织警力针对地藏村及周边村落进行走访。经过两天的调查,民警最后在生祠镇印家埭发现了一辆可疑车辆,该三轮工程车右侧有很明显的撞击痕迹。
当地村民介绍,该工程车司机王某已于近日突然返回安徽老家,这一情况更加让人起疑。王某工作所在地为新丰村,通过与新丰村村委会沟通,民警与远在安徽的王某取得了联系。王某在电话中承认12月3日与一辆电瓶车发生碰撞,并于12月13日赶到靖江,来到市交巡警大队生祠中队交待事故经过。
据王某交代,12月3日17时25分左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王某驾驶无号牌的三轮工程车经过事故地点时,在左转弯的过程中与沿33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的徐某相撞。王某因害怕当场逃离现场,并于次日返回现场查看。“当时看到现场很多碎片,我觉得这起事故比较严重,当天就跑回了安徽。”王某说。
案件二:
12月10日7时14分左右,生祠派出所接到报警称,生祠镇新义村四圩港桥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事双方一人逃逸,另外一名驾驶电动车的司机左手骨折。
经过现场勘查,民警从车辆碎片中发现了一块红色的五羊本田摩托车塑料牌照托板,据此怀疑肇事司机极有可能驾驶的是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通过调取事发地点周边的摄像头,民警很快定位了嫌疑车辆的行驶轨迹。
民警查看事故当天及前后几天的监控录像后,发现一辆可疑的红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12月7日至9日,该车每天早上7:00左右出现在同一个监控摄像头的视线内,而晚上又会在4:45左右再次出现。而事故发生后的12月12日,当该车再次出现在监控摄像内时,其车上的五羊本田塑料牌照托板已不知去向。根据车辆行驶轨迹和出现规律,民警判断该车车主很有可能是往返于靖江和泰兴的上班族。
12月12日下午,生祠派出所民警在靖江与泰兴交界的季阳港处设伏,成功抓获了违法嫌疑人戴某。戴某交代,事故当天他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沿生祠镇新义村中心港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行至东四圩港桥路段时,戴某与由西向东行驶并右转弯的赵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我回头看了看电瓶车主,觉得他应该没出什么大事,便抱着侥幸心理直接走了。”戴某坦白,想不到自己还是逃不过法律的追究。
交警提醒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市交巡警大队民警提醒广大司机,在日常驾车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一旦发生事故,应该勇于承担责任,而不是逃避。法网恢恢,肇事逃逸者终究逃不过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