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27.10.2014  19:22

近日,宿迁市安委会下发《关于印发宿迁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失信行为严重、事实清楚、造成较大社会危害,且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诚实守信,认真抓好安全生产。

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宿迁市失信企业“黑名单”曝光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宿迁市将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与信用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互接,实行信息共享。通过对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曝光,发挥失信惩戒机制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分为信息采集、名单初审、审核批准、信息公布、信息删除五个阶段。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为3个月。列入“黑名单”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如企业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可提前从“黑名单”中删除,但公布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黑名单”期限可相应延长,最长不超过一年。

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同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一是生产经营单位须每季度书面向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二是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督查,跟踪督查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三是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本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对其严格限制。

 

宿迁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