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获双重赔偿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被认定为工伤。近两年来,我市越来越多职工法律意识增强,上下班遇交通事故后,获得了双重赔偿。
案例: 车祸致行动不便,共获50万元赔偿
史某原本在我市一家汽配公司上班,去年夏季的一天,他骑摩托车上班时与一辆小轿车碰撞,倒地时脑部受伤,当即不省人事。经过及时治疗,史某总算保住了性命,但因脑神经受损,他的双腿总是不听使唤,行走不便,下半生只能与拐杖、轮椅为伴。
史某出院后,肇事车辆赔偿了史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万余元。汽配公司为史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史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认定,被确认为工伤、定残六级。在公司的协助下,史某又获得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17万元。
史某这样的情况,肯定是不能再上班了,史某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他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公司认为,史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获得肇事车主的相关赔偿,不同意再进行补偿。史某和家人就此与公司负责人多次协商,因双方就补偿数额的“心理价位”差距较大,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史某便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最终,市劳动仲裁委判决企业支付史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0万元。
律师: 2011年起就可获得双重赔偿
我市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戚桂刚分析,史某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案件,其中的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戚桂刚介绍,在旧版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曾有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但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的此项规定。从那时起,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案当事人就应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不过,那时申请工伤认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寥寥无几。
另外,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更增加了劳动者既获得工伤赔偿又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
现状: 去年有201件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案件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其中不少事故是在上下班高峰期发生的。随着市民法律意识增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算工伤”的意识渐入人心,近两年来,人社部门收到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申请逐渐增多。
记者从市人社局工伤科获悉,去年我市共发生201例因交通事故而进行的工伤认定。今年一季度,我市已发生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工伤47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