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渡上货车装载的玻璃碎了 3万元损失谁承担?

20.03.2015  15:11

 

 

案件缘起: 轮渡途中玻璃破碎损失三万元

 

夏某是名货车司机,三年多来,一直为盐城东台市某玻璃公司运输白片玻璃至苏南。夏某与玻璃公司约定,运费高于市场价,但如果玻璃在运输途中有任何破损则由夏某全额赔偿。由于高速公路过路费较高,夏某在一家渡轮公司办了一张渡江通行卡,享受过渡费九六折优惠。2014年8月的一天,夏某按往常装玻璃的方法,将玻璃分三组并列排放在三角架上,每包间放置衬垫以防碰撞,两根钢丝绳经过衬垫后固定在车厢上。

 

晚上9时,夏某连车带货登上轮渡。谁知,固定玻璃的钢缆突然断裂,玻璃破碎了8包,直接损失达3万元。由于夏某未对货物投保货物损失险,而这样的事故对渡轮公司来说也是是首例,渡轮公司投保的险种范围仅限于船舶碰撞导致的损失,在正常行驶中的货物损坏,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故双方间就赔偿事宜僵持不下。

 

庭审争议: 谁是玻璃破碎的责任方

 

夏某赔偿玻璃公司相关钱款后,随即一纸诉状将该渡轮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与某渡轮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玻璃破碎是轮渡在行驶过程中发生大角度倾斜造成的,渡轮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赔偿他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3万元。

 

对此,在庭审过程中该渡轮公司直喊冤。称当天风平浪静,渡船的驾驶员都有上岗证,船舶也定期年检,特别是其他车辆都没有发生事故,仅夏某一人的货物发生破损,因此渡轮公司认为玻璃破碎是夏某车辆超载且未按通用标准包装加固玻璃所致,夏某在运输过程中自身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夏某应自行承担损失。

 

事实查明: 不合理包装是玻璃破碎原因

 

围绕双方的争议,主审法官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发现,《GB/T9174-2008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中关于局部包装及捆绑类要求:捆绑易松散货物,应用竹片、麻片、竹席等包扎紧,使用各种绳索捆绑,腰箍不少于4道,绳索交叉处应压扣锁口。使用铁丝、铁腰捆绑货物,不少于3道,应捆扎结实。根据货物的性质、形状、质量及其特点,选用拉力强的捆绑材料,确定捆扎方式和道数。捆、缠、绑的部位,对于容易造成破损、折裂的部位,要厚垫满缠。对橱柜、家具等除捆绑外,在其四周、腿部和具有玻璃处,应特殊防护加固。

 

对照该规定,夏某对每组玻璃仅有两道钢丝绳捆绑玻璃,且腰箍未有捆绑,绳索未有交叉捆绑致无压扣锁口,夏某自行采用的包装方式显然不足以保护玻璃,难确保在正常的流通过程中,能抗御环境条件的影响而不发生破损、损坏等现象,难以保证安全、完整、迅速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且同一班次轮渡上仅原告的装载货物因钢丝绳断裂而造成损失,其他车辆并未有损失,故夏某装载的玻璃破碎与其不合理的包装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判定:

 

渡轮公司承担一半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夏某忽视运输中的风险,对玻璃采取的包装方式不符合规定,致玻璃在正常运输过程中无法抗御环境条件的影响而发生损坏,夏某对此具有过错。

 

某渡轮公司作为专业的运输机构,不应仅提示驾驶员“注意检查、加固车辆过渡随车货物”,而且还需检查夏某包装方式是否足以保护货物。如果夏某的货物包装不善,某渡轮公司可以拒绝运输。现某渡轮公司未拒绝运输,向夏某收取了过渡费,某渡轮公司为此产生收益,该渡轮公司亦有过错。由于双方对玻璃的破损均具有过错,且无法判断双方的过错在损失中的责任,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各承担损失1.5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夏某表示,通过此次诉讼,了解到自己装载白片玻璃时包装不当,判决给自己提了醒,日后一定会注意。被告某渡轮公司也表示,公司已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以后会加强宣传法律,不再简单地在收费处提醒货轮司机注意检查加固车辆过渡随车货物,还将向货轮司机送达宣传小册,提醒司机对不同的货物有不同的包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