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面临三大难关 成功受理案件呈下降趋势
2015年1月开始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进行了明确界定,将成为环境监督的一个重要法制举措。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被曝光污染环境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我国法院成功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却呈整体下降趋势,立案受理难、证据收集难、判决执行难成为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三大难题。
新环保法助力环保公益诉讼
12月16日,江苏泰州备受关注的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再次开庭。诉辩双方围绕污染物倾倒数量、环境修复费用等问题继续展开答辩。结果是,污染企业当庭道歉,并详细介绍了治污措施。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这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迄今为止提出赔偿额最高的一起案件。
在12月4日、12月16日两次开庭共8个多小时的攻防激辩中,双方就“环保联合会作为社会组织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企业排污与环境受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如何认定”等三方面进行了多轮答辩。
据了解,由于此前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完备的机制,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实践常遭遇“有法可依”但“有法难依”的窘境。不少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合为由不予立案。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辩护中也一致提出,于2014年2月份成立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不具备启动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但从二审两次开庭的情况看,环保组织具有诉讼资格、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两方面极有可能得到确认。不少人将此次可能的“确认”与即将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联系在一起。
耗时近3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实施。
按照新环保法规定,明确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初步统计显示,基本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将超过300余家。主体资格不明将不会再成为环保公益诉讼的门槛。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认为,今后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遏制企业对环保的破坏和损坏将会是一个常态,用法制化的方式去推动环境保护也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方向。
马勇指出,今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应放在诉讼实务及程序设置上,比如如何取证,如何分配责任,如何进行损害鉴定和评估等一系列可能面临的实质性困难。“如何运用货币化方式给出最终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的量化的标准,可能是将来环境诉讼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