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院探索环境公益诉讼的做法被环保部等中央部门评为“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最佳事例”

30.03.2015  15:38

  3月25日,从中国法学会获知,滨湖区院报送的《探索刑事附带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等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监督方式》事例,在环境保护部、中国法学会联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等12家中央部门开展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大型系列活动中,经评审专家从“创新性、重大性、社会效果、可持续性、可推广性”等方面严格评选,从全国各地报送的324个创新事例中脱颖而出,被评为“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最佳事例”,成为25个最佳事例之一,也是全国检察机关入围最佳事例的10家检察院之一。

  近年来,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滨湖区院拓宽思路,创新举措,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成立生态环保检察室。 统一办理涉及生态环保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处理与生态环保相关事宜,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全方位司法保护。 

   二是试行驻社区环保司法巡视员、联络员制度。 在有驻社区法官工作室、检察工作站的社区试行“环保司法巡视员、联络员”制度,并与滨湖区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共同设立驻社区环保司法巡视员、联络员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定专人担任环保司法巡视员,聘请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社区书记、主任担任环保司法联络员,一起处理有关环保纠纷,引导全社会以实际行动珍惜环境、保护环境。 

   三是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 联合公安、法院、环保、监察部门,共同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机制,实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的有效对接。成立联动办公室,由各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加强工作衔接、畅通合作渠道,及时移送信息。 

四是创新环保监督方式。 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如对在蠡湖景区水域非法捕捞的曹某某等人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要求曹某某等人对受损的蠡湖景区生态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恢复蠡湖景区生态环境所需的费用,后获法院判决支持。曹某某等人购买大量鱼苗放养至蠡湖水域指定地点,这些鱼苗可有效降低蠡湖氮、磷、钾指标,控制水草疯长,对蠡湖水域生态具有较好的修复作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环境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了滨湖区院民行部门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