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8.04.2017  11:22

  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特制定整改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对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两聚一高”新要求,以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契机,全力实施“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动真碰硬,精准发力,标本兼治,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着力防控环境污染风险,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环保满意度和获得感,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的新江苏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到“十三五”末,确保全省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0%,设区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72%以上;104个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Ⅲ类比例达到70.2%,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基本消除;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施“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即减少煤炭消费总量、减少落后化工产能,更大力度地治太湖、治垃圾、治黑臭、治畜禽、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环境隐患,进一步提升生态保护水平、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强力解决突出问题,有效规范环境秩序。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具体问题,实行整改“清单制”,细化明确整改责任、目标、时限和措施,一项一项整改,一个一个销号,坚决整改到位。

  (三)建立健全环保长效制度。深刻反思,举一反三,积极推进《江苏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综合改革方案》确定的各项重点改革事项,用改革创新的办法,加快建立完善符合中央要求、具有江苏特色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三、重点举措

  (一)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地走环保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1.切实把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清醒认识江苏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加剧,经济发展、人口集聚与环境承载之间矛盾突出的现状,清醒认识生态环境是江苏高水平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清醒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紧迫性、严峻性、艰巨性,彻底解决思想上的误区、认识上的偏差,以对历史、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切实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2.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地方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坚持管发展的必须管环保,管业务的必须管治污,切实把环保责任清晰明了、环环相扣地落实下去,把环保压力及时有效、不折不扣地传导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将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年度环保重点任务,作为省委、省政府每年重抓的工作,层层细化分解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确保责任落实、任务落地。

  3.建立省级环保督察机制。借鉴中央督察模式,制订《江苏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由省委、省政府组织对全省设区市开展环保督察,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等情况。2017年上半年开展试点,2018年12月底前,对全省13个设区市督察一遍。

  4.健全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体系。认真落实《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意见》等要求,把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一条底线,进一步加大生态环保等约束性指标的考核权重。抓紧制定《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和我省实施细则,对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形的,依规实行终身追责,对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

  5.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确保公共财政每年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支出总量不减,增幅优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环保投融资机制,引导鼓励社会资金以PPP等不同形式参与生态保护与建设,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

  (二)进一步推动经济结构绿色转型。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从根本上为生态环境减负。

  1.优化空间结构。坚持空间管控一本规划、一张蓝图,大力推行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多规合一”。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形成科学合理、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着力提高开发水平,建立自然资源变化动态监测机制,坚决守住开发强度的警戒线。调整优化全省生态红线区域,建立红线保护监管信息平台,出台重点生态功能区准入负面清单,完善监管考核和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限期关闭和搬迁红线区域内的违法违规项目。

  2.优化能源结构。严格落实煤炭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机制,从严控制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大幅削减非电行业煤炭用量,对所有新、改、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行减量或等量替代。在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加大热电整合力度,限期完成大机组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小热电和分散锅炉关停整合工作。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扩大天然气利用和区外来电规模,积极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减少3200万吨,电力行业煤炭消费量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提高到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提高到11%。

  3.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各项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全省钢铁违规建设项目排查整治行动,对查出的“地条钢”生产企业和违规建设钢铁项目,立即停产拆除;对发现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一查到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公开曝光涉案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到2020年,压减粗钢产能1750万吨、水泥产能6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800万重量箱,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认真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落后化工产能淘汰地方标准,开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重组一批),大幅淘汰落后化工产能。到2020年,全省化工企业数量大幅减少,化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削减,化工企业入园进区率提高到50%以上。深入推进传统行业的绿色升级改造,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印染、电镀、造纸等“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

  (三)进一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认真落实国务院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个“行动计划”和江苏实施方案,有效提升污染防治的科学性和精准度,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1.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持“以周保月、以月保年”的责任落实和项目推进机制。加强燃煤污染治理,2017年12月底前,实现大型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燃煤小锅炉整治全覆盖。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制度,大幅削减石化、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实施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水性涂料“替代”计划,在所有化工园区(集中区)开展有机废气泄漏检测与修复。出台淘汰高污染车辆的政策措施,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全面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开展港口、码头物料堆场扬尘专项治理。进一步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严格落实禁烧责任制。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水平,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落实。

  2.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落实“河长”“断面长”水质改善责任制,扎实开展重点断面整治达标工作。在太湖、长江、淮河流域和近岸海域,建立以水质控制单元为核心的精细化治理管理体系。强化对主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管,对所在河道纳污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总量的工业项目(含经济开发区),不再审批新增排污口。完善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机制,限期关闭搬迁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到2020年,市县基本实现“双源供水”和自来水深度处理全覆盖。大力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2017年12月底前,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南京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其他设区市2020年前消除黑臭。严格执行畜禽禁养、限养政策,加快推进规模化养殖场粪便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建设,对治理不达标、严重污染水体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期关闭或搬迁。开展围网养殖综合整治。到2020年,全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8%,主要湖泊围网养殖面积控制到75万亩以内。

  3.有力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善全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突出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风险管控,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动态项目库,逐步扩大治理修复范围。加快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设施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全省焚烧处置能力达60万吨/年、填埋处置能力达30万吨/年,有效缓解处置能力不足的矛盾。开展危险废物超期贮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

  4.努力提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水平。认真落实《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接续实施方案》,深化以“九整治”“三规范”“一提升”为主要内容的“931”行动,着力整治薄弱地带脏乱差问题。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市绿地生态系统,加快提升城市宜居品质。大力实施村庄环境改善提升行动,推进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进一步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率,健全村庄环境长效管护机制,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到2020年,全省建设1万个左右的美丽宜居村庄。

  (四)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格局。着力打造“一圈、一带、一网、两区”的生态保护大格局,即太湖生态保护圈、长江生态安全带、苏北苏中生态保护网和生态保护引领区、生态保护特区,确保区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和绿色发展指数逐年提升。

  1.建设太湖生态保护圈。加快转变太湖上游地区发展模式,沿湖重点县(市、区)实施保护优先战略,实施最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加快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加强环湖地区生态修复与治理,重点推进湖滨带湿地恢复与建设。强化入湖河流治理,建立入湖污染生态缓冲带。

  2.建设长江生态安全带。认真落实国家《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组织沿江八市开展长江岸线利用整治专项行动,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岸线功能区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大力推进沿江生态隔离带建设,突出加强江滩湿地资源保护。全力保障长江饮用水源安全,彻底清理整顿沿江水源地违法违规设施。开展主要入江支流专项整治,关闭违法排污口,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

  3.建设苏北苏中生态保护网。以海岸带、京杭运河、通榆河为“三纵”,以南线新通扬运河-泰东河、中线苏北灌溉总渠(淮河入海水道、黄河故道、大沙河、徐洪河)、北线新沂河(沭新河-善后河-蔷薇河)为“三横”,以洪泽湖、骆马湖和高宝邵白湖群(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白马湖)为“三湖”,突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建设形成“三纵三横三湖”生态保护网络。在南水北调沿线高起点规划建设江淮生态大走廊,以此为主轴构筑起江淮大地的生态安全屏障,引导各地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把生态资源转化为富民资源。

  4.建立生态保护引领区。选取太湖上游地区的宜兴市、武进区,以及苏北“三湖”上游、清水廊道两侧和部分自然禀赋较好的地区作为生态保护引领区进行整体保护,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产业体系,实行生态优先的差异化考核。

  5.建立生态保护特区。将盐城珍禽、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涉及的部分乡镇,整体从原有行政区剥离,设立独立的生态保护特区,对其财政实行单独核算与考核。泗洪洪泽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同样办法设立相应的生态保护特区。

  6.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深入推进绿色江苏建设,开展珍贵用材树种培育行动。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扎实开展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矿山复绿工作。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切实加强自然湿地保护。到2020年,全省林木覆盖率达到24%,新植珍贵用材树种1亿株,湿地面积不低于282万公顷,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以上,沿海围垦滩涂生态用地比例不低于20%。

  (五)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1.健全地方环境法规和标准。加快修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研究制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或规章,出台实施《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一批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2.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细化网格监管方案,落实定期巡查、问题查处、沟通反馈、监督考评机制,确保日常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真正把“环境监管网”织牢织密。对污染举报居高不下、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形的,严肃追究网格责任人责任,倒逼责任落实。

  3.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规范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受理程序,提高侦办、鉴定、起诉、判决效率,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环境犯罪行为。鼓励环境公益诉讼,设立公益诉讼基金,坚决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4.建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将排污许可制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主要依据,率先对火电、造纸、水泥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涉及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的许可证核发,2020年之前实现全覆盖。

  5.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年,首先推动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的全面达标排放工作,强化排污单位达标排放、自行监测、定期报告、公开数据的法定义务,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6.加大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2017年6月底前出台《江苏省环保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通过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融资行为、停止政府优惠政策、执行惩罚性水价电价等惩戒措施,进一步提高排污单位及其法人的环境违法成本。

  (六)进一步深化环保制度改革。认真落实《江苏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综合改革方案》,突出加强环境经济政策的激励和约束,切实增强各类责任主体自觉治污的内生动力。

  1.建立与污染物排放总量直接挂钩的财政政策。各设区市、县(市)根据辖区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向省财政缴纳费用。2016-2017年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1500元、1200元、1000元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放费用,2018年后逐步提高缴纳标准。省财政根据各地减排任务完成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向地方财政返还一定比例资金,返还和结余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并设立环境质量达标奖,切实做到多排多交、少排少交、奖罚分明。

  2.深化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制度。修订《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将全省补偿断面由66个提高到112个,有针对性地调整补偿基数,进一步强化“谁超标、谁补偿,谁达标、谁受益”的导向,筑牢防治跨界污染的经济“闸门”。

  3.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结合排污许可制改革,开展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取得,现有排污单位逐步实现排污权有偿取得。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建立完善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体系。

  4.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从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入手,逐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5.推进绿色金融制度改革。建立省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种子”作用,引导更多的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运用保险工具促进环境风险管理。

  6.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抓紧出台江苏改革实施方案,真正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增强环境监管执法的统一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问题,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由石泰峰省长任组长、相关省领导任副组长的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263”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责任追究组、整改督导组,负责具体推进、督促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工作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严肃责任追究。由省监察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参加,对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具体处理意见征得中央环保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三)扎实推进整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整改方案和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逐条认真落实,逐项对账销号,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要举一反三,深挖环境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结合实施“263”专项行动,建立完善环保长效机制。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前期交办的信访件,组织开展办理情况“回头看”,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全省整改情况要在整改方案印发后6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并通过中央和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调度和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采取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回头看”等方式,跟踪督查问效,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及时宣传督察整改情况。在江苏卫视、《新华日报》、交汇点手机客户端等设立专栏,公开整改工作进展,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加大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和监督。

  附件: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江苏省委、省政府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方面还存在部分工作部署不到位的情形;环境保护压力在向地市和部门传导中存在力度不够、衰减弱化的情况。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确保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力执行、落地生根。

  整改措施: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把环境保护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定期研究环保工作;各设区市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研究环保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研究环保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及时研究部署、协调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二)将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年度环保目标任务,纳入每年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省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逐级分解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并作为省委、省政府的年度重点督查内容,确保任务分解到位、压力传导到位、跟踪督办到位。

  (三)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力、未完成环境保护重点目标任务、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等情形的,依规严肃问责追责,起到问责一例、教育一批、唤醒一片的效果。

  (四)制定《江苏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2017年上半年开展督察试点。2018年12月底前,对全省13个设区市督察一遍,督促各地党委、政府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及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二、按《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2014年1月,受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与江苏省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到2017年底,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但2014年9月省政府出台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中依然提出“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比2013年增加760万吨、年均增长0.64%”的目标。在2014和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中,江苏省均没有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求纳入对地市考核范畴。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质监局,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目标: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比2016年减少1000万吨;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减少3200万吨,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提高到65%以上。

  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煤炭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机制,把“减煤”目标逐年、逐级分解到县(市、区)及重点行业,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考核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年度考核。

  (二)压减燃煤发电和热电机组数量。沿江地区除公用燃煤背压机组外,不再新建燃煤发电、供热项目。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小型燃煤机组,“十三五”期间,关停淘汰总量不低于250万千瓦。指导各地制订或修编热电联产规划,在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加大热电整合力度。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大机组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小热电和分散锅炉关停整合工作。

  (三)提高减量替代标准。严格落实《江苏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和《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对所有新、改、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行减量或等量替代,电力行业一律实行等量替代,非电行业一律实行1.5倍减量替代(其中钢铁、水泥行业和上一年度全省空气质量排序较后的4个市,实行2倍减量替代)。

  (四)持续开展煤电节能改造行动。全面落实《江苏省煤电机组节能减排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和《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实施方案(2016-2017年)》,把年度改造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地区、企业和机组,明确改造内容、时限,严格改造节能量评估认定。到2020年,全省在役燃煤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下降到296克标准煤/千瓦时。

  (五)分类整治燃煤锅炉。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关停淘汰整治工作。2019年12月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其他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六)大力发展利用清洁能源。深入推进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制定实施《江苏省“十三五”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规划》。到2020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11%,风电装机达到1000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确保800万千瓦、力争达到1000万千瓦,核电装机达到425万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达到150万千瓦。深入开展跨区合作,积极利用区外来电,加速调整区外来电结构。到“十三五”末,区外来电输送能力达到3300万千瓦左右,区外来电净受电量由649亿千瓦时增加到1590亿千瓦时左右。

  三、2015年江苏省41条主要入江支流的45个控制断面中,劣Ⅴ类断面占20.5%,较2014年上升6.9个百分点,较2013年上升11.4个百分点。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沿江八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目标:2017年制订主要入江支流整治方案,力争2018年基本消除劣Ⅴ类国考省考断面,到2020年确保水质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一)编制实施《江苏省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将41条主要入江支流综合整治作为规划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划分53个国家级控制单元和139个省级控制单元,把水质改善目标、任务和工程项目落到控制单元中,实施精细化管理。在COD和氨氮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将总磷、总氮纳入总量控制范围,大幅削减氮磷污染负荷。

  (二)以外秦淮河三汊河口、金川河宝塔桥、团结河葛村桥等污染较重的入江支流为重点,督促各地全面加强小流域综合整治。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严格落实畜禽禁养、限养政策,大幅提高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

  (三)按照“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覆盖重点入江支流的上下游“双向补偿”政策,将入江支流补偿断面由11个增至21个,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倒逼相关地方政府落实水质改善责任。

  (四)将主要入江支流水质状况作为落实“水十条”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通报水质状况及综合整治情况。对水质改善不力或整治不到位等情况,视情采取约谈、限批和问责措施。

  四、部分断面水质严重恶化,南京节制闸国家考核断面由2015年Ⅲ类降为2016年劣Ⅴ类,镇江葛村桥国家考核断面由2014年Ⅲ类降为2015年劣Ⅴ类。

  (一)节制闸国家考核断面。

  责任单位:南京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节制闸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整改措施:

  一是有效管控秦淮河沿线泵站排水,禁止旱天排水入河,在部分泵站增设截流设施,降低排水对秦淮河水质的影响。二是加快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完成城东污水处理厂三期主干管道建设,抓紧推进江宁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投运江宁城北污水处理厂二期、江宁开发区南区污水处理厂,秦淮区佳营南路、夹岗保障房片区,江宁区岔路口片区,雨花台区西善桥、铁心桥、开发区等片区污水支管与主干管接管同步完成,同时接纳污水。三是加快排水达标区建设,重点推进东山街道岔路口片区、秣陵片区、殷巷片区、东善桥片区等老集镇区域,东山老城区、开发区、高新园区等区域的排水达标区建设。四是高标准编制南部新城片区排水建设规划,与路网等基础设施同步建设雨污管网、河道设施,确保区域雨污分流、水系流通,建成水污染控制示范区。五是制定实施秦淮河水系丰、平、枯水期生态用水保障方案,通过秦淮新河站引江调水,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六是全面开展黑臭河道综合整治,重点排查汇入秦淮河干流、秦淮新河干流的黑臭河道,对秦淮区、雨花台区、江宁区入秦淮河的30条黑臭河道进行整治,确保2017年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加快推进外秦淮河、秦淮新河、秦淮河及其一级支流的禁养区划定及清理整治工作,限期关闭搬迁养殖场(小区、户)。加强船舶污染治理,进入秦淮河水域的船舶,油水处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配备率达100%。加大秦淮河沿线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取缔沿线违法违规砂场。七是按月通报水质状况,加强水质达标监督考核。

  (二)镇江葛村桥国家考核断面。

  责任单位:镇江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葛村桥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整改措施:

  一是加快实施团结河流域城镇污水管网工程。全面梳理排查流域污水管网,制定公共管网整改方案和工程实施方案,实施葛村新苑、银山鑫城社区、丁岗镇镇区等一批污水接管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全面推进留村、章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二是切实加强污染源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团结河沿岸的工业、生活排口,对沿线一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严厉打击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实施农业面源治理工程。在团结河南岸章村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工程,在留村、章村开展种植业排水沟渠塘生态循环化改造工程,实施一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粪便贮存、处理和利用工程。四是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根据团结河周边水系情况,建立引水活源调度体系,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净能力。实施一批生态修复工程,保持水生生物的多样性。五是增强监测预警能力。在葛村桥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装置,每4小时自动上传水质数据,切实加强水质监控。

  五、化解严重过剩产能工作不力。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目标:到2020年,退出和压减煤炭产能800万吨,再压减水泥产能6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800万重量箱,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

  整改措施:

  (一)推进过剩产能就地消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途径,退出部分过剩产能。督促位于城市主城区以及布局不合理的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加快退城入园,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等退出产能须拆除相应生产线主体设备;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限时拆除。

  (二)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以更加严格的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限期退出。

  (三)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煤炭、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项目,技改和搬迁项目必须实行产能减量置换。不得办理上述新增产能项目土地、采矿权、环评、能评、取水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已享受国家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六、2013年至2016年间,江苏省部分钢铁企业存在新增产能情况。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目标:到2020年,全省压减粗钢产能1750万吨。

  整改措施:

  (一)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钢铁企业产能情况普查的通知》要求,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炼铁炼钢产能的核查核实并公示。

  (二)深入开展钢铁行业淘汰落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联合执法三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地条钢”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按照彻底断电断水、彻底捣毁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没收生产原材料、彻底没收产品“五个彻底”要求,坚决取缔整治到位。

  (三)制定出台《江苏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意见》,紧密结合江苏实际,采取综合措施,建立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的长效机制。

  (四)推进钢铁产能减量置换。对2013年以后的新增产能,责成企业落实可置换产能,并根据国家要求按80%的比例进行减量置换。对无法落实可置换产能的,责成企业限期拆除相关冶炼设备,并按规定公示。

  七、2013年以来,在新建畜禽养殖场备案过程中,将养殖规模作为通过备案的唯一条件,没有落实《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的污染治理要求。

  责任单位:省农委。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依法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备案规范管理。

  整改措施:

  (一)严格执行《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对新建畜禽养殖场做好养殖备案工作,在原有养殖场名称、养殖场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信息备案的基础上,增加养殖场环评情况。指导养殖场按要求配套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二)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不予备案,已经备案的予以撤销。

  八、《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后,盐城、连云港、泰州、南通、扬州五市在一级保护区内先后违规建设70家畜禽养殖场,部分甚至无污染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盐城、连云港、泰州、南通、扬州等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关闭或搬迁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整改措施:

  (一)2017年6月底前,五市对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到位。关闭搬迁前,责令其完善粪污存贮、处理和利用设施,定期清运粪便还田或送交处理中心集中处理;关闭搬迁后,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消除污染,确保不对通榆河水质安全构成影响。

  (二)严格执行《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禁止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内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九、2016年上半年,江苏省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7.97万辆,仅完成年度任务26%。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年度淘汰任务。

  整改措施:

  (一)省级财政安排2.8亿元专项资金,加大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的补助力度。督促各地出台相关配套激励补助政策,引导车主加快淘汰。

  (二)严把机动车检验登记审核关,凡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及时告知,坚决强制报废;凡三次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强制报废;对逾期未检、逾期未报废上路行驶的车辆,及时查扣,依法严处,该报废的报废,该补检的补检,补检不合格的一律报废;在新车注册、二手车交易登记过程中,严格审查尾气检验结果,排放不达标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三)公安、质监、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尾气检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检验把关不严、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加强对老旧车辆尾气排放抽检力度,促使老旧车辆及时淘汰报废。

  十、2016年初,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13个设区市2015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南京市七桥瓮、昆山市赵屯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不降反升等问题,未明确整改和问责要求;对无锡市违法违规占用生态红线内绿地、泰州市生态红线内存在违规项目等问题,也未明确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南京、无锡、苏州、泰州等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严格通报、整改、问责等要求。

  整改措施:

  (一)修订完善《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考核细则》,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抓整改、抓落实的职责,建立“谁主管,谁负责”的督查整改机制。

  (二)对年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督促地方政府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三)每年将年度考核情况呈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和省实施细则,严肃追究责任。

  (四)责令南京市、苏州市抓紧实施七桥瓮、赵屯国家考核断面水质改善方案,限期达到国家考核要求。无锡市违法违规占用生态红线绿地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到位;泰州市相关问题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十一、2016年4月,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2013—2015年度太湖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通报》,对治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但对直湖港、武进港、太滆运河等11条总磷、总氮未达到国家治理目标河流的“河长”和有关地方政府,未进行通报批评或明确整改要求。

  责任单位:省太湖办。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善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对未达到国家治理目标的河流“河长”和有关地方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明确整改要求。

  整改措施:

  完善《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将“河长”制落实情况纳入治太督查考核重点。一是每个月围绕主要入湖河流开展不少于一次抽查,查找污染问题。每季度编印不少于一期“河长”通报,将河流水质情况及督查发现的问题通报地方“河长”,明确整改要求。二是每半年在主流媒体公布主要入湖河流水质状况、河流整治及“河长”履职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及时通报太湖治理年度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国家治理目标的河流“河长”和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明确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责成限期整改。将考核结果与治太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各地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二、化工行业是江苏省重要支柱产业,近年来虽实施三轮专项整治,但项目低端或工艺落后问题依然较多。全省现有各类化工生产企业6341家,入园率仅30%左右,有的地区入园率甚至只有10%。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安监局,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目标:到2020年,全省化工企业数量大幅减少,化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入园化工企业数量占全省化工企业总数的50%以上。

  整改措施:

  (一)认真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开展“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重组一批”专项行动。2017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制定本地区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梳理上报“四个一批”清单。

  (二)提高化工行业准入门槛。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以外的化工项目(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对生产高毒高残留的农药企业一律不再办理资质延期、产品换证。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对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过剩行业,不得新增产能;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三)加大低端落后化工产能淘汰力度。制定低端落后化工产能淘汰的地方标准,2018年12月底前,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安全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淘汰。

  (四)推进重点区域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迁,大力推动化工企业入园进区。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太湖一级保护区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迁任务,建成“无化区”;基本完成长江沿岸重点规划区域、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迁任务,重点消除对饮用水源地的威胁。

  (五)规范化工园区管理。强化化工园区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环保基础设施,落实环境防护距离。2018年12月底前,对规模小、产业关联度低、安全环保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防护距离范围内拆迁不到位、周边居民反映强烈且持续整改仍不达标的化工园区,取消园区化工定位,园区内企业由地方政府限期搬迁或关停并转。

  十三、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集中区现有企业125家,全部为规划环评明确禁止、限制或严格控制的农药、染料、中间体类项目。

  责任单位:连云港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5月底前。

  整改目标:园区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整改措施:

  (一)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集中区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意见》,对125家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核实与园区规划环评相符性,坚决关停环保整治不达标企业,取缔禁止类产品和工艺,逐步淘汰限制类产品和工艺。

  (二)园区不再新建农药、医药、染料及中间体项目。

  (三)开展“三个一批”的集中整治。一是取缔关闭一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项目,纳入取缔关闭名单。2016年12月2日24点前,已对42家企业实施断电。排出限制或严格控制类的产业项目,根据实际状况,逐步加大淘汰取缔力度。对2016年以来环保停产整治到期未通过验收以及安全生产达不到要求需取缔关闭的企业,先期实施取缔关闭;对通过验收恢复生产,但又出现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达两次的企业,列入取缔关闭范围。二是停产整治一批。对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列入停产整治名单,2017年3月底前组织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一律取缔关闭。三是转型提升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体量较小,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转型升级能够达到提质提效目标的企业,开展转型提升并在一年内完成;对没有按期完成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十四、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违反规划环评批复要求,园区二期引进大量染料、医药、农药等项目,其中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2015年备案的三泰化工周位酸项目,还在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铁粉还原工艺。

  责任单位:盐城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5月底前。

  整改目标:彻底清理整治沿海化工园区二期的染料、医药、农药中间体项目,取缔三泰化工周位酸项目。

  整改措施:

  (一)对排查出的7家企业14个染料、医药、农药中间体项目,实施清理整治。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一律在2017年5月底前关停、拆除到位。

  (二)对已批可做中间体用途的项目,严格按照环评报告明确的用途进行生产和销售,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无法按照环评报告明确的用途进行生产和销售的项目,一律在2017年5月底前关停、拆除到位。

  (三)园区不再新批农药、医药、染料中间体项目。

  (四)三泰化工周位酸项目已于2016年8月25日取缔关闭,拆除生产设施。

  十五、38个化工园区未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等6个化工园区在设立之初,当地政府均就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制定计划、做过承诺,但计划和承诺流于形式,至今没有落实,风险隐患较大。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底至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整改措施:

  通过拆除或搬迁敏感目标,调减园区面积,推动园区和企业转型等措施,确保38个园区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目标。2018年12月底前整改不到位,取消园区化工定位。

  十六、部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较大。长江江苏段分布有30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场抽查12个,8个存在环境违法问题。无锡市长江窑港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多家化工码头未搬迁。南通市狼山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有南通港口集团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卸码头、狼山港务公司硫磺散货装卸码头等。镇江市征润州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存在水产养殖场,江心洲丹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有新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一)南京市夹江饮用水水源地。

  责任单位:南京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消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1.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的要求,推进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搬迁和整治工作。

  2.将夹江水源地取水口上移至步行桥上游1220米处,目前已完成规划选址、国土预审、取水许可、环评、能评等前期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确保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没有与供水无关的设施。

  (二)无锡市长江窑港饮用水水源地。

  责任单位:无锡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消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制订专项整改方案,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确保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无化工码头,彻底消除风险隐患。

  (三)南通市狼山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责任单位:南通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调整码头作业品种,消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1.立即停止在狼山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硫磺散货装卸作业,2017年6月底前,停止全部禁止类散货作业。

  2.加强危化品集装箱装卸作业管理,控制堆存数量和周期,限定作业品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2017年6月底前,狼山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集装箱公司泊位不再接卸危化品集装箱。

  3.推进南通市港口一体化改革,修编《南通港总体规划》,优化整合港区布局,加快推动市区段港口岸线优化整合。

  (四)南通市洪港饮用水水源地。

  责任单位:南通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停泊的采砂船已全部清理到位。强化日常监督管理,防止问题反弹。

  (五)扬州市长江瓜洲饮用水水源地。

  责任单位:扬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5月底前。

  整改目标: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1.瓜洲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国际露营地已经拆除。

  2.完善润扬大桥应急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能力。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封堵桥面泄水口,确保污水不下江。

  (六)镇江市长江征润州饮用水水源地。

  责任单位:镇江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镇江市润州区组建由区委书记和区长任总指挥,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2016年12月底前,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水产养殖场。

  (七)镇江市江心洲丹阳饮用水水源地。

  责任单位:镇江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镇江新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已停工,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船台建筑物拆除及相关清理工作。

  (八)泰州市长江永安州饮用水水源地。

  责任单位:泰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2016年12月底前,拆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桥垂钓中心剩余房屋,全面完成老渔船停泊点搬迁工作,所有渔船全部停靠新建的龙窝渔港渔船停泊点。

  十七、通榆河部分水源地环境问题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

  责任单位:盐城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居民搬迁和违法违规设施拆除。

  整改措施:

  (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报批盐城市区(不含大丰区)通榆河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调整方案。

  (二)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方案未批准前,先行搬迁通榆河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住户,加快推进其余住户的搬迁工作。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3家畜禽养殖企业已经拆除,另外3家企业于2016年12月底前拆除设备、关闭到位。

  十八、兴化市横泾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仍有大量居民生活污水未纳管处理,污水直排河道。

  责任单位:泰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杜绝污水直排。

  整改措施:

  加快推进污水管道铺设工程。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居家村、北山村生活污水管网铺设,确保截污纳管到位。抓紧制定区域集中供水方案,实现长江作为饮用水源的全覆盖,为居民提供更为优质的水源。

  十九、近年来,长江、通榆河干流及沿线安全生产、交通运输事故频发,不少事故衍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威胁饮水安全。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省安监局,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目标:完善水上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整改措施:

  (一)统筹规划沿江岸线资源。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和危化品码头,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中重度化工项目。

  (二)开展长江危化品码头专项整治。关停、重组、转移和升级一批长江港口危化品企业和仓储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保问题突出的危化品码头、仓储企业,坚决予以关闭。鼓励大型码头仓储企业整合规模小、技术水平不高的同类企业,对同区域规模较小、货种相同的危化品货主码头、仓储企业鼓励合并重组;对装卸毒性较大、易溶于水且岸线利用效率不高,有替代运输方式的危化品码头,鼓励实施搬迁;对符合港口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经济效益较好,但安全、环保风险较高的港口码头仓储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管理优化等方式实施升级改造。

  (三)加强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安全监管。严把水路危险品运输企业资格的准入关,加大江苏籍危险品运输船舶标准化改造力度,加快双底双壳危险品运输船舶的推广应用,强制配备AIS、VITS系统,强化长江和内河水域危险品运输船舶的身份识别和动态管控。2017年6月底前,完成在江苏登记的危险品运输船舶身份识别设备的安装工作;12月底前,完成长期在江苏内河水域航行的外省籍危险品运输船舶VITS设备的安装工作。

  (四)强化通榆河水上交通污染防治。调整通榆河沿线港口布局规划,严格危险品运输船舶申报检查制度,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的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加快通榆河响水船闸至大套船闸航道整治,在东台泰东河、响水通榆河船闸设立管控点,强化对进入通榆河的危险品运输船舶申报管理和检查,加大饮用水源地航段的巡查频次。2017年完成盐城市内河搜救中心基地建设,在通榆河沿线配置6个船舶污染应急设备储备库,新增30个视频监控设施,提升安全监管和污染防控能力。

  (五)完善联防联控机制。交通运输、海事、安监、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建立危险货物信息通报、码头作业品种、应急资源、重大危险源储罐、船舶污染物处置、应急监测等“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动”合作机制,提高联防联控水平。

  二十、2012年2月,韩籍货轮靠港作业时苯酚泄漏,导致镇江市新区石桥水厂、常州市魏村水厂、无锡市锡澄水厂、南通如皋市鹏鹞水厂取水口接连发生挥发酚超标事件。

  责任单位:镇江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整改措施:

  (一)建立水质自动预警网络。全面建成包括征润洲水源地、高资化工园区下游在内的4个自动监测站,构建“四位一体”的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预警网络,一旦发现水质异常,迅速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置。

  (二)加强风险企业监管。调整涉事企业镇江李长荣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经营品种,取消含苯作业货种。在仓储码头增设水质在线检测仪,实时掌握所在区域长江水质变化状况。

  (三)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严把长江岸线的项目准入关。制定高资化工园区转型升级方案,优化调整产业布局和区域功能,推动化工企业关停并转,大幅降低水源地上游的环境风险隐患。

  (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开展以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废水排放企业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二十一、2014年5月,长江靖江段水质出现严重异味,导致靖江市区停水7小时,严重影响68万居民生活用水。

  责任单位:泰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整改措施:

  (一)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威胁水源地安全的环境隐患。2016年12月底,完成牧城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实现“双源”供水。

  (二)在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实时监测水质数据。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在加强常规指标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次。

  (三)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环境保护、水利、海事、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应急演练,有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长江靖江段危险品运输监管。开展长江饮用水源地和应急备用水源地污染物调查与来源解析研究,更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确保全市饮用水安全。

  二十二、2014年至2015年,通榆河盐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先后5次因污染问题导致水质超标,影响数万人饮水安全。

  责任单位:盐城和泰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整改措施:

  (一)盐城市整改措施

  1.加快推进饮水安全保障工程建设。一是2017年6月底前,完成盐龙湖水厂一期工程,将全市供水能力提高到60万吨/日。市区供水全部深度处理,全面提升水质保障能力。二是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通榆河原水预处理净化工程,提升原水水质。三是2018年6月底前,完成引水工程和新水源建设,引入优质原水,力争从根本上解决饮用水源安全问题。

  2.强化通榆河饮用水源保护。一是限期搬迁市区通榆河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住户。二是2016年12月底前,完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和畜禽养殖企业的关闭或搬迁。三是开展饮用水源清杂行动,定期清除通榆河沿岸(沿河)的垃圾、水上漂浮杂物、杂船等,保障取水安全。

  3.加强通榆河沿线有毒有害物质管控,严厉打击污染水源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从水源水、出厂水到龙头水的全过程监测,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

  4.2017年3月底前,完成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修订。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泰州市整改措施

  1.建立跨界污染联防联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落实信息通报制度,开展联合监测,强化应急联动,共同保障水质安全。

  2.制定重点水域综合巡航工作方案,对“一江七河”(长江、引江河、南官河、新通扬运河、周山河、卤汀河、泰东河、凤城河)等重点水域开展综合巡航执法,确保饮用水源地和重要水体的水质安全。

  3.完善通榆河、新通扬运河等重点河道水上船舶监控系统,对重点水域、重点航道实施有效监控,及时发现处置船舶违法排污行为。

  二十三、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部分区域危险废物超期贮存、非法转移和非法填埋等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全省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能力达60万吨/年、填埋处置能力达30万吨/年,有效缓解处置能力不足问题,危险废物超期贮存、非法转移和非法填埋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整改措施:

  (一)大幅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水平。制定实施江苏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督促各地加快建设一批集中处置项目,全面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大力推广危险废物处置新技术。

  (二)集中整治危险废物超期贮存问题。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超期贮存情况排查,制定实施“减存量、控风险”三年行动方案,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超期贮存严重且无安全处置途径的化工企业,督促地方依法实施限产、停产,直至关停。

  (三)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严格涉危工业项目环评审批,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填埋等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省级抽查、市级巡查、县级检查的“三级联查”机制,将检查考核结果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确保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合格率达到国家要求。

  (四)着力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完善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和转移监管平台,将产废、经营单位纳入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网上审批,实现转移联单电子化。

  二十四、2015年,原靖江市侯河石油化工厂偷埋6000吨化工废料事件,社会影响恶劣。

  责任单位:泰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彻底清除非法填埋的危险废物,完成污染场地修复工作。

  整改措施:

  (一)截至2016年6月15日,清挖出的危险废物已全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完毕。

  (二)对污染场地的表面土壤、深层土壤及地下水实施治理修复,主体工程已于2016年6月18日完成。同步开展长期监测,监控原位修复效果及污染物自然衰减情况,逐步恢复生态环境。

  (三)加大案件侦办力度,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3名犯罪嫌疑人已移送至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汲取教训,举一反三,编制《靖江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开展污染土壤分类监管试点,对靖江市32家涉重关停企业场地开展环境调查,编制调查评估报告,一企一档,一企一策,一企一责,明确责任主体、风险防控和治理修复措施。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填埋等违法行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十五、昆山捷普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将化工废料填埋在工厂南侧的断头河沟内,对此,督察进驻期间仍有群众不断举报。

  责任单位:苏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彻底清理填埋的化工废料,完成污染场地修复工作。

  整改措施:

  (一)暂停昆山捷普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的备案审查和转移计划审批,对涉事企业依法处罚,并依据化工废料鉴定结果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加快填埋化工废料的清理,全面调查化工废料的性质与数量,以及污染场地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污染状况,2017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场地调查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污染场地修复工作。

  二十六、2016年6月,环境保护部检查发现,盐城市滨海县头罾化工园区将数千吨化工废料倾倒在海边渔场。

  责任单位:盐城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5月底前。

  整改目标:彻底清理倾倒的化工废料,完成污染场地修复。

  整改措施:

  (一)2017年3月底前,对清出的含疑似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全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二)2017年5月底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原海堤北侧生活垃圾填埋场地块的布点监测、方案编制以及生态修复工作。

  (三)彻查园区化工废料倾倒案,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加大园区危险废物的监管力度,通过源头防控、过程严管、封闭监控等措施,严厉打击园区化工废料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行为。

  二十七、灌南县连云港化工产业园、灌云临港产业区化工园超期贮存大量危险废物。

  责任单位:连云港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杜绝超期贮存现象。

  整改措施:

  (一)加快推进徐圩新区危险废物焚烧、灌云县光大环保(连云港)废弃物回转窑等5个项目的建设,2017年5月底前,新增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能力2.5万吨。到“十三五”末,全市危险废物焚烧能力不低于7.3万吨/年,填埋能力不低于2万吨/年。其中灌南县、灌云县处置能力分别达到3.8万吨/年、3万吨/年。

  (二)督促园区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安全规范处置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尚未落实有效处置途径前,采取减产限产或规范贮存场所等措施,做好风险防范。

  (三)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最大限度减少产废量,最大限度实现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网上申报和转移联单制度,在加强日常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每年开展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集中检查不少于两次,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填埋等违法行为。

  二十八、建湖县江苏克胜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填埋农药残渣。

  责任单位:盐城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受污染场地、沟河的生态修复,确保符合环境质量标准。

  整改措施:

  (一)2016年11月底前,组织清理工作“回头看”,对发现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2017年5月底前,对小龙沟、东小河受污染的水体和底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西厂区原农药生产污染场地,进行布点监测,编制处置方案,实施生态修复,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四)由公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进一步调查克胜集团厂区危险废物填埋情况,核实危险废物填埋的时间、过程和数量,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规违纪人员,提请有关部门依规追责问责。

  二十九、部分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较大。对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以及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江苏省关闭化工企业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及再利用监管压力大。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目标:完成关闭化工企业遗留地块的排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完善再利用监管机制,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整改措施:

  (一)结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把关闭化工企业的遗留地块作为优先调查对象,2017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排查,基本掌握遗留地块的分布情况、使用现状以及周边环境状况等信息。

  (二)根据调查情况,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有污染扩散风险的,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措施,切实加强环境风险管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对污染地块名录中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地块,不得以任何方式供应土地;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完成,并经检测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建立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监管机制,2017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

  (四)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动态项目库,把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遗留地块优先列入治理修复名单,逐步扩大治理修复范围。强化治理修复工程监管,严防二次污染。

  三十、徐州市大气环境质量在江苏省排名垫底,局部区域有所恶化。2015年,徐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排名倒数第一;2016年上半年,徐州市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在全省排名仍倒数第一。贾汪区作为徐州市钢铁、焦化企业集中区域,2016年上半年,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平均浓度比2013年同期明显上升。

  责任单位:徐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目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提升比例和PM2.5浓度降幅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重点区域空气质量得到较大幅度改善。

  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省、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集中开展燃煤单位清理整治行动,对违规用煤单位限期整改直至拆除。2017年10月底前,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取缔或清洁能源改造,完成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二)加大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的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完成封闭式料仓、物料密闭廊道建设,加强粉尘的集中收集和治理。限期完成9家焦化企业烟气脱硝治理改造工程,全面拆除钢铁企业120平方米及以上烧结机旁路。分类治理化工、喷涂、印染、家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

  (三)加快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进度,加大重中型客运、载货车辆淘汰比例,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淘汰任务。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执法检查和油品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油品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对各类工地特别是拆迁、高架施工、地铁施工和大规模园林绿化工地的扬尘管控,严格落实“八个一律”,强制配备雾炮车。2017年12月底前,主城区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全面搬迁或实施封闭式、标准化厂房改造。加大夏秋季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力度,完善市区秋冬季落叶收集处置系统,杜绝焚烧污染。

  (五)责令贾汪区制订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计划,实施落后产能淘汰、工业污染治理以及燃煤污染控制等针对性措施,确保空气质量大幅度改善。

  (六)严格落实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考核,对没有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依规严肃问责追责。认真执行落实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速从重惩处,形成震慑。

  三十一、2013年10月,《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下发后,徐州市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45万吨炼铁项目仍违规建设。睢宁县宁峰钢铁有限公司、冠兴轧辊制造有限公司批建不符,以铸造项目名义新上炼钢项目。新沂市华达钢铁有限公司炼钢电炉违法生产地条钢,在2016年7月29日中央电视台曝光后才完全停产。徐州华宏特钢有限公司特钢生产线搬迁改造项目一期工程2013年投产,其产能替代方案要求淘汰的项目未按期淘汰。徐州博瑞特钢有限公司1台60平方米环形烧结机未淘汰,仍违法生产。铜山区利国镇49座小球团竖炉均无环保手续,不少属于落后产能设备。

  责任单位:徐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落后产能淘汰到位,相关设备拆除到位。

  整改措施:

  (一)责令徐州市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立即停产,2016年12月底前制订增加产能替代方案。

  (二)睢宁县宁峰钢铁有限公司、冠兴轧辊制造有限公司的所有中频炉已拆除。宁峰钢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完善其他炼钢装备手续,否则依法拆除。冠兴轧辊制造有限公司原批准建设的炼钢装备不得再建。

  (三)新沂市华达钢铁有限公司已关闭取缔,拆除厂房设备。配合国务院调查组进行彻查,依法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法律责任以及属地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四)徐州华宏特钢有限公司特钢生产线搬迁改造项目产能替代方案中的所有项目已全部淘汰。依法关闭拆除新沂市红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新沂市福桥金属有限公司、新沂市福新金属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新沂市福源钢铁有限公司。

  (五)徐州博瑞特钢有限公司烧结机、小高炉等主要生产设施已全部拆除。铜山区利国镇33家企业的49座小球团竖炉,于2016年12月底前拆除到位。

  三十二、徐州市焦炭产能从2009年的360万吨增长到2015年的1565万吨,其中,2013年以来就违规新增产能585万吨,对当地大气环境治理带来巨大压力。徐州市现有11家焦化企业,全部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徐州中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市龙山制焦有限公司、徐州市东兴能源有限公司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后,仍顶风违规建设焦化项目,徐州市县两级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责任单位:徐州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5月底前。

  整改目标:调整焦化产业结构,完成违法违规问题整改。

  整改措施:

  (一)加大焦化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停止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大产能的焦化项目。通过提高准入条件、产能置换、实施差别电价、严格安全环保监管等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二)责令徐州中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焦化二期、徐州市龙山制焦有限公司、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焦化二期立即停止生产或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或建设。

  (三)对徐州观茂焦化有限公司、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等11家焦化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处罚到位,责令限期建成焦炉烟气脱硝设施、封闭式物料大棚和密闭输送廊道,对熄焦废水处理实施提标改造,所有改造完成的企业废水、废气在线监控设施与市环境保护局联网。问题整改没有到位前,采取限、停产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三十三、2013年以来,连云港市臭氧浓度逐年上升,2015年同比上升10.34%,2016年上半年同比继续上升2.5%。

  责任单位:连云港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达到省里考核要求,臭氧超标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整改措施:

  (一)突出加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对各化工园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计划,确保2017年7月底前,各企业基本完成一轮整治。今后,按每年1-2次要求,将泄漏检测与修复纳入正常工作范围,形成长效机制;要求各化工园区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系统,并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新、改、扩建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企业,在项目正式投产前,同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二)在印刷包装、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胶黏剂替代。推动储油储气库实施油气回收改造,确保实现油气回收装置全覆盖,建成装置稳定运行。

  (三)确保完成省下达的高污染车辆淘汰任务。2016年12月底前,淘汰14599辆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列入计划的29个港口岸电建设项目,确保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加强油烟污染控制,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内禁止露天烧烤。

  (四)实施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15#机组、16#机组以及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等火力发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脱硝设施建设。加快推动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灌南县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赣榆区柘汪临港产业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建成后,全面拆除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小锅炉。

  三十四、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灌南县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污染问题十分突出,群众信访投诉不断,2014年被列入全省沿海化工园区专项整治范围,省、市先后采取了限批、挂牌督办等措施,但整治工作仍不到位。2016年,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抽查灌云县临港产业区16家企业,10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污;园区及周边地表水污染严重,七圩闸化学需氧量超过地表水Ⅳ类标准53倍。灌南县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企业普遍存在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清污不分等问题,个别企业还存在暗管偷排等恶意违法行为,导致园区周边地表水污染严重。园区内大咀大沟断面化学需氧量超过地表水Ⅳ类标准8.23倍。

  责任单位:连云港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园区环境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整治,环境管理水平明显增强,地表水水质显著好转。

  整改措施:

  (一)灌云县、灌南县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化工园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整改方案,列出整改清单,落实整改责任,一项一项抓整改。

  (二)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实施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灌南县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通过取缔关闭一批、停产整治一批、转型提升一批,从源头上推动园区环境问题解决。

  (三)完善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加快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灌云胜科污水处理厂环保验收。2017年5月底前,建成灌云县临港产业区乐斯农药医药污水处理中心并投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灌南县中新污水处理厂综合改造工程。加快灌云华能热电联产、灌南亚邦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确保2017年6月底前投入运行,供热管网同步建成投用,实现园区集中供热全覆盖。集中供热后,园区内的自建燃煤小锅炉全部拆除。推进公共架空管廊建设,实现排污管道由地下迁移至地上、由暗管改为明管,便于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管。

  (四)提升企业污染综合治理水平。大力推进企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化改造,开展“清管行动”,达到“明管、固定、硬质”要求。所有企业清下水排口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经监测达标后方可排放。加强化工废气治理,2017年7月底前,完成化工园区所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整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加快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及时准确进行危险废物网上申报,加强储存、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监管。

  (五)强化园区环境监管执法,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省环境保护厅通报的灌云临港产业园区的10家环境违法企业,均已依法查处到位,其中涉嫌废水偷排的泰格化工、力达宁化工2家企业被依法停产整治和取缔关闭,涉事4名责任人被依法行政拘留。2016年涉及“两灌”园区的17件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全部按照从严从速要求提级办理和查处到位。

  (六)完善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园区环保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加快园区水、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升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2017年12月底前,两个园区所有废水排放企业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七)推进园区河道治理修复。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灌南县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大咀大沟(北段)清淤;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灌南县连云港化工产业园二排河、灌云县临港产业园区经九路边沟渠清淤,逐步恢复河道生态功能,确保七圩闸、大咀大沟等园区河道断面水质达标。加大园区生态防护林建设,不断提高园区绿化水平。

  三十五、盐城市及有关区县长期放任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活动,导致保护区核心区内长期存在较大规模的采集泥螺行为;缓冲区陆域面积共62.2万亩,其中47.1万亩已开发为水产养殖、农业种植等。

  责任单位:盐城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调整保护区管理体制,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杜绝破坏生态的违法违规行为。

  整改措施:

  (一)调整保护区管理体制。将盐城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涉及的部分乡镇从原有行政区整体剥离,设立独立的生态保护特区,对其财政实行单独核算与考核,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制订《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计划》,切实加强规范化管理,努力建成国家级示范保护区。

  (二)杜绝核心区泥螺采集行为。2016年7月,保护区已取消采集泥螺合同,撤出核心区内的泥螺采捕人员,目前核心区内已无泥螺采集和经营行为。制订核心区管理工作方案,在核心区周边设置界河、隔离网等物理屏障,布局建设监控系统。加强陆上和海上巡护,配备巡护车5辆、船1艘、无人机1架,切实提高管护能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妥善处理保护区周边渔民安置和生活补助事宜。

  (三)加大缓冲区种植(养殖)模式的调整力度。鉴于缓冲区历史形成的种植(养殖)模式和数万名群众的生计,聘请生态和农渔业专家认真规划论证,制订《原有居民生态(有机)种植(养殖)五年行动计划》《非原居民退渔(耕)还湿五年行动计划》,引导土地所有权人加快调整种植(养殖)模式,逐年推进退渔(耕)还湿工程。禁止在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限期拆除缓冲区内的12家饲料加工厂,对广东海富药业公司育蟹苗项目、射阳海涂公司违规开发养殖项目,确保按期整改到位。制订供电设施规划,实施电线杆路拆除工程。

  (四)限期整改实验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中广核江苏射阳200MW风电场项目环评手续,限期整改江苏旭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MW光伏发电项目批建不符问题;分类整治实验区内的规模养殖项目,对川东港拓宽工程实施生态修复,拆除射阳恒坤化工厂生产设备。实验区内的所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确保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十六、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有所停滞。近年来,面对氮磷污染控制的瓶颈制约,江苏省推动太湖流域水质全面改善的决心不够、办法不多、投入不足,江苏省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依然脆弱,蓝藻大面积暴发的风险隐患依然存在。2015年,15条主要入湖河流中10条总氮、9条总磷未达到国务院“十二五”太湖流域污染防治水质目标要求。督察发现,流域内畜禽养殖污染严重,截至2015年,9000余家畜禽养殖企业中,无污染治理设施的3124家。太湖一级保护区内有161家畜禽养殖场,84%无污染治理设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要求2015年底前完成望虞河西岸控制工程,但至今尚未开工,严重制约与其配套的走马塘排水工程功效发挥,导致引江济太期间,望虞河西岸区域排水不畅。

  责任单位:省太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法制办、省海洋渔业局、省林业局,太湖流域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目标:到2020年,湖体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稳定保持在Ⅱ类,总磷达到Ⅲ类,总氮达到Ⅴ类,流域总氮、总磷污染物排放量均比2015年削减16%以上,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

  整改措施:

  (一)认真落实国家新修编的太湖治理总体方案,编制实施“十三五”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及专项行动实施计划,将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省有关部门和流域各地,纳入年度治太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刚性兑现。加快修订《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为太湖治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加大治太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金集中投向太湖治理。

  (二)持续降低太湖上游地区工业污染负荷,制定产业转型升级方案,大力调整宜兴、武进等地产业结构,大幅削减化工、印染、电镀等行业产能和企业数量。

  (三)大幅削减流域氮磷排放总量。督促流域各地围绕氮磷控制目标,编制实施主要入湖河流整治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严于全省的氮磷控制制度,2020年底前,尾水排入太湖水系的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氮磷特别排放限值,二级保护区内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氮磷特别排放限值。完善太湖流域水环境“双向”补偿机制,增加补偿断面,将总氮指标纳入补偿因子,全面提高补偿标准,其中总磷指标补偿标准提高至其他地区的2倍以上。

  (四)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逐步将太湖一级保护区建成禁养区,全面关闭搬迁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二级保护区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全面规范二、三级保护区内所有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行为,取缔所有非法和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将太湖一级保护区打造成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到2020年,化学农药、化肥施用总量较2015年削减20%以上。严格控制网围养殖面积,太湖网围养殖面积控制在4.5万亩以内,规范池塘循环水养殖,严格执行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

  (五)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平。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太湖流域率先实现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保障机制,提高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能力和运行效率,力争一、二级保护区已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达到90%以上,其他区域已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达到80%以上。

  (六)加大调水引流和清淤捞藻力度。实施科学调水引流,加快太湖水系流动,保障枯水期河道生态流量。推进望虞河西岸控制工程建设,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尽快完成各项前期工作,2017年启动实施,2019年完工。把清淤捞藻作为“两个确保”的长效手段,作为省财政重点扶持的项目,制定实施新一轮太湖清淤方案,开展长荡湖等流域重点湖泊清淤工作。重点推进太湖蓝藻、水草机械化打捞、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提升湖泛巡查和处置能力,完善湖泛处置物资储备。

  三十七、部分地市对长江岸线开发利用管理粗放,镇江市西口门砂石码头长期非法占用征润州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长江岸线。

  责任单位:镇江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拆除西口门所有砂石码头。

  整改措施:

  (一)润州区组建由区委书记和区长任总指挥、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小组,2016年12月底,确保西口门所有砂石码头拆除到位。强化宣传教育,做好相关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

  (二)组建镇江市长江岸线管理委员会,出台《镇江市长江岸线管理暂行规定》《镇江市岸线资源管理实施意见》,集中统一管理岸线资源,协调解决岸线资源利用重大问题。研究建立长江港口岸线利用的准入和评价体系,推进港口企业整合,鼓励港口企业“一线多用”和货主码头公共化经营,提高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三)开展长江岸线建设项目普查,落实项目监管责任,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八、洪泽湖、骆马湖非法采砂问题屡禁不止,突破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管控要求,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饮用水源安全及湖泊水生态环境造成威胁。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徐州、淮安、宿迁等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建立健全洪泽湖、骆马湖“禁采”长效机制,不发生大范围集中偷采行为。

  整改措施:

  (一)加强立法制规。加快修订《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推进《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为加强河湖采砂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二)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河湖采砂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推动沿湖各地加快建立政府负责、专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禁采”工作机制。适时组织省级层面的明查暗访,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对“两湖”禁采履职不到位、非法采砂监管不到位、充当“保护伞”的有关单位和公职人员,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三)加大打击力度。组织沿湖各级政府开展非法采砂集中整治行动,明确整治重点和要求。建立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定期会商、信息共享、案件通报制度,加强“三无”船只和运砂船管理,适时采取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方式,切实加强交界水域和夜间、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巡查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特别是暴力抗法以及黑恶势力组织的非法采砂行为。对抓获的非法采砂分子,依法处以14万元至20万元的行政罚款;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提升执法能力。加大对洪泽湖、骆马湖“禁采”执法能力建设的投入,加快解决执法基地缺失、执法装备不足、执法手段单一等问题。动态跟踪滞留采砂船清理情况,及时掌握“两湖”滞留采砂船的数量及分布,每季度开展统计通报。

  (五)加强舆论监督。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公开“禁采”执法等信息。不定期组织新闻媒体对两湖“禁采”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两微一端”普及“禁采”政策法规,曝光和解读非法采砂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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