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实施以来苏州市环保局首起移交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昨日宣判

11.08.2015  12:51

  2014年9月23日,苏州市环保局联合市公安部门会同吴江区环保局、吴江区公安部门查获吴江区震泽镇两处涉嫌含铜废蚀刻液非法加工窝点。经后续调查、证据保全、鉴别、鉴定等工作,两处加工点当事人倪世清和杨建星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第二、三、四项规定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发〔2014〕8号)要求,市环保局于2015年1月19日移交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过6个多月的调查、整理、起诉的等工作,8月4日13时15分倪世清、杨建星涉嫌环境污染罪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法庭最终宣判杨建星、倪世清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环保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含铜蚀刻废液,并将含铜废蚀刻液经铁置换后含有毒物质的废液直接排入周边环境和頔塘河中,其中杨建星还犯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镉超过国家污染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由此,判决倪世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处罚金5万元;杨建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7万元。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