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全省率先推行食品企业“灰名单”“黑名单”

28.03.2016  19:28

  近日,常州市食药监局印发《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灰名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在全省率先推行食品生产企业“灰名单”“黑名单”管理。
  据了解,结合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常州市将3种较重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灰名单”管理,将14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纳入“黑名单”管理。
  常州市在推行“灰名单”“黑名单”管理进程中,着力打造三大亮点,彰显信用监管效能:
  一是在“黑名单”之外设立“灰名单”。增加制度弹性,完善柔性约束机制,有效发挥制度的“微警示”功能。
  二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将企业列入“灰名单”“黑名单”之前,监管部门要向企业告知拟将其列入“灰名单”“黑名单”的事实和理由,并全面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三是主动对接全市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形成一处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管合力。
  据了解,食品企业列灰名单黑名单属于信用约束机制。因为一旦名单公布,消费者和供应链上游就有可能进行新的选择,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被列入“灰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参加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优、推荐、创建等活动。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参加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优、推荐、创建等活动。在其他部门组织评优、推荐、创建等活动,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意见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如实反馈企业被列入“灰名单”、“黑名单”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