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独生子女伤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

27.08.2015  15:16

   江苏独生子女伤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

  2016年起年满60周岁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月600元、700元

  昨天,江苏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苏卫规(家庭)〔2015〕5号)》,规定自2016年起,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700元。这比之前的每人每月400元、500元又提高了200元。

   失独家庭特困人员将享供养和临时救助

  据省卫生厅相关人士表示,我省全面推行计划生育40年来,一些群众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其本人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结合江苏实际,出台了这一《意见》,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根据《意见》,自2016年起,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700元。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特别扶助标准与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此外,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生活出现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失能、部分失能或者生活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自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的,按照就地就近原则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享有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和补贴。年满60周岁失能、部分失能或者生活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居家养老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发放护理服务补贴。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符合条件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失独家庭再生育,手术服务免费

  《意见》要求完善再生育保障措施。对有再生育条件和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免费提供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所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符合规定的再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报销,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按规定给予住院分娩补助。

  对生活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按规定予以医疗救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残独家庭学费全免,公租房优先申请

  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实行残疾独生子女学生从学前到大学全过程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创业辅导。优先安排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同时,优先安排保证性住房。对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符合要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予以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特别扶助对象领取特别扶助金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其他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其他生活困难补助,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及按规定免计的其他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记者 戚在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