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选择"狗带" 触法获刑 泰兴检察: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

13.12.2016  15:36

  狗主人驾车逼停肇事者,转身却成被告人——“狗带”!12月5日,经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腊月二十八日晚上十点多钟,家家户户在热热闹闹的忙碌之后已悄悄的进入梦乡,张某却驾驶着自己的小轿车飞快的行驶在江平路上……追赶前方骑着摩托车的蒋某。为什么呢?蒋某骑着摩托车撞死了张某家在马路上玩耍的狗,没有道歉还态度倨傲的嫌弃张某没有把自己家的狗看好。一言不合,双方就吵了起来。蒋某跨上摩托车就走,喝了一些小酒的张某火冒三丈的开着自己的小轿车就往前追,超车到了蒋某的前面,一个急刹车,终于把前方的蒋某逼停下来,蒋某避让不及撞上了汽车的左后角,右脚卡在汽车保险杠下。

  张某开车之前喝了酒,一抽血,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67.1mg/100ml,虽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依法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等蒋某的检查结果一出来:右侧根骨、距骨、舟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下真的“狗带”!

  检察官说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80mg/ml;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酒精含量达到20mg/ml但不足80mg/ml,属于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驶。

  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应该成为每一个公民牢记的道理,张某喝酒开车的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是罚款扣证也是深刻教训。狗被撞死本就伤心,涉罪判刑更是悲剧,张某遇事应该冷静,冲动害人害己,结果只能“狗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