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的“狗头金” 归国家还是归个人? 江苏省司法厅官微昨提醒捡金牧民尽快上缴矿产
09.02.2015 12:43
本文来源: 司法厅
晨报讯(记者 冒群)“‘狗头金’是国家矿产资源,应上缴国家,若不上缴,价值巨大构成侵占罪。”昨日,江苏省司法厅官微对近日网上热炒的“狗头金”事件进行解读,提醒捡到“狗头金”的牧民上缴国家矿产,以免触犯法律。
最近,一则“狗头金”新闻在网上引起热议。缘起新疆青河县一牧民1月30日下午5点意外捡到了一块重7.85公斤左右的狗头黄金,拿在手里一只手很难托起。有网友称这下牧民翻身了,一夜之间发财致富。不过,这种行为合法吗?
昨日,江苏省司法厅官微关注了这起“狗头金”事件,对此事件进行了权威的法律解读,并对捡到的牧民进行了提醒。江苏省司法厅官微发布人徐志轩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狗头金”应属国家矿产资源和地下文物,根据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据此,政府收走一些发现物、拾得物是合理的。但对于新疆牧民捡到的这块“狗头金”,当地政府并没有收走的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捡到“狗头金”的牧民若不上缴,将涉嫌构成侵占罪。
与此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2015年2月7日 《南京晨报》 第A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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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2015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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