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现首例犯罪嫌疑人自杀后违法所得被没收案
人民网南通1月21日电(马晓波)江苏省南通市原房管局局长陈西受贿一案有了最新结果,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没收陈西受贿赃款700余万元。据了解,此案也是江苏省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专家称,这对追缴特定类型犯罪所得、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具有深远意义。
江苏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被没收
2013年12月28日,原南通市房管局局长陈西在家中死亡,后警方证实系自杀。在此前一个多月,南通纪委刚刚召开了全市城建系统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了一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其中就包括陈西。陈西1997年12月任职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局长,2010年3月退休,其后连任两届南通市房产协会理事会会长。据了解,早在2008年,南通当地论坛就传言陈西涉腐。据当时媒体报道,在南通纪委通报之前,对陈某涉嫌违纪问题的立案调查已经结束,并移送南通市检察机关。因陈西进行过换肝手术,当时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在此期间陈西在家中自杀身亡。
2014年4月8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向南通市中院起诉,陈西妻儿徐某、陈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南通市中院申请参加诉讼。在依法公告六个月后,南通市中院于2014年11月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711.25万元,应属受贿违法所得。南通中院一审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上述受贿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据了解,在2013年刑事诉讼法未修改之前,资产没收需依附于刑事定罪判决,因此犯罪嫌疑人死亡后由于未定罪,无法没收其违法所得。而2013年修改后刑诉法改变了这一现状。根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专家: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有深远意义
据了解,南通市中院依法裁定没收原市房管局局长陈西受贿一案,成为江苏省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过去在这方面可以说存在漏洞。”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狄小华介绍说,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是死亡的情况经常会有,尤其是一些腐败犯罪分子,有的人逃往境外,有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或者归案后畏罪自杀。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席审判是不允许的,这导致很多案件即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死亡,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犯罪分子的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这对受害人或受害集体来说都是极不公平的。
狄小华说,“修订后的刑诉法弥补了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缺席审判所带来不足,今后司法机关对于此类犯罪,在特殊情况下也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据了解,这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以及反腐败体系也是一种完善,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扭转目前我国对于特定类型犯罪所得追缴不力、难以展开国际合作的局面,对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腐败犯罪,减少、防止和挽回由于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公民个人财产免遭侵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