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为何成了"生命收割机" 海安检察:监管准入处罚

30.09.2015  10:09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快,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渣土运输车、物料运输车等特种运输车辆在城区道路上行驶日益增多。据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统计,2013年以来,该院共办理此类交通肇事案46件46人,占交通肇事案件总数的19.7%。此类案件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危害,应引起重视。

  此类案件呈现出“高、大、难、低”四大特点:

  死亡率高。特种运输车辆车体大,且超载现象普遍,一旦发生事故,更容易造成人员死亡。该院办理的46件此类交通肇事案中,共计42名被害人当场死亡,当场死亡率高达91.3%。

  社会影响力大。特种运输车辆在城区肇事后极易引起群众围观,尤其是通过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传播之后,给执法部门带来很大的社会舆情压力,极易导致执法陷入被动。如缪某交通肇事案,其违反限行线路,在密集城区交叉路口转弯时致杨某父子二人当场死亡。被害人杨某刚出国打工归来,杨某之子刚刚高考,一家人正是团圆幸福之时。案发后,杨某之妻因伤心过度亦自杀身亡。此案在“海安石板街”“海安网”等论坛、网站上引起众多网民关注,部分网民认为如果相关部门管理到位,严格执法,该案可以避免;案件的善后处理不力,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被害人救济难。一些特种运输车辆车主、实际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不交或少交商业险,以此来节约成本,导致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不能及时通过保险得到赔付。该院办理的46件此类交通肇事案,有3辆只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有13辆只投保交强险和赔偿额度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占比率仅34.78%。保险的缺失或不足,使肇事的特种运输车辆车主、犯罪嫌疑人赔偿负担大幅增加,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济更为困难。

  刑事和解率低。特种车辆交通肇事类案件被害人死亡率高,被害人近亲属与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对立很严重,导致被害人近亲属缺少参与和解的动力,被害人近亲属往往要求从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该院办理的46件此类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与车主均不是同一人,大多数车主不愿意申请刑事和解,而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能力又有限,导致此类案件和解成功几率不高,和解成功的只有15件,和解结案率为32.6%。

  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呈现前述特点的原因在于:

  车辆营运成本较高。城区工程建设施工方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将车辆运费压得很低,严格按起步价、吨数和公里数计价付费,而特种运输车辆保险费又特别高,使一些特种运输车辆驾驶员为减少成本而超载、闯红灯、少停靠、开疲劳车。为了赶工程进度,“多拉快跑”已成为特种运输车辆盈利的“潜规则”。如徐某交通肇事案,其驾驶水泥运输车因超载致制动不灵,在超车时碰擦行人致一人死亡。案发后徐某坦言,如今跑运输不超载、不多拉活根本就赚不到钱。

  执法存在监管疏漏。城区公安交巡警执法存在“空隙”,一些有“经验”的特种运输车辆驾驶员往往会选择交巡警“不在岗”的凌晨、午间或深夜作业,实施超速、超载、遮挡号牌、疲劳驾驶等违章或危险驾驶行为。一些路段缺乏视频监控设备或发现违章不及时查处,导致部分驾驶人员更加无所顾忌。如解某于2014年6月11日凌晨4时5分左右,违反特种运输车辆限行路线,在城区道路超速行驶致发生事故。案发后解某说城区虽有限行路线,但哪个路段、什么时间有执法检查,驾驶员们都会相互转告。他就是听说案发地段凌晨不会有人查处,所以才敢超速,以致发生事故。

  车辆运营管理混乱。特种运输车辆普遍存在人车分离现象,车主往往采取挂靠运营模式,即在买下车辆后,挂靠在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聘用驾驶员运营,自己负责车辆维护、保养等。这种模式致使司机刚接手时对车辆性能、车况不熟悉,车主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情况掌握不及时、车况检修不到位,导致车辆的安全隐患得不到有效排查。如李某交通肇事案,案发时其刚受雇于车主陈某,驾驶肇事物料车才第二天,因车辆制动不合格致2人死亡。

  基于上述情况,办案检察官建议:第一,加大交通监管力度。采用集中整治、专项执法、不定时巡查等方式,重点整治特种运输车辆超载、闯红灯、非法改装拼装等违法行为。第二,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只有资质齐备、管理规范、用工有序的企业才能申请城市工程运输营运资质。对因违章发生恶性交通事故的,对存在过失的企业和个人的资质予以吊销,一定年限内不得重新申请。第三,加大刑事处罚力度。现行刑事政策对交通肇事被告人的处罚相对较宽,较少处以实刑。司法机关应充分认识特种运输车辆肇事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加大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