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价快递物品,按照《邮政法》进行邮费三倍赔偿?

17.11.2015  13:01

  交汇点讯 双十一之后,恐怕接下来,就是一波快递高潮了!不过,如果发现快递出现损毁、甚至遗失,怎样来进行赔偿呢?据了解,有些快递公司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常见的一句话就是:未保价的物品按照《邮政法》进行邮费三倍赔偿,甚至有些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也以此为据。那这样处理是否正确呢?《邮政法》难道是这样保护消费者的?

  对此,苏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曹凌霄表示,非也。因为给据邮件和快递是有本质区别的!快递的赔偿应该遵循民事法律的规定处理,即主要是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处理。

  “给据邮件”并不等同于“快递

  曹凌霄表示,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毁损或者内件短少,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邮件丢失、毁损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乍一看貌似没错,未保价就是三倍以内嘛,那我们来看看这个条款针对的对象是谁?对象是‘给据邮件’,而非快递!而我们讨论的赔偿是‘快递’!”曹凌霄认为,给据邮件和快递是有本质区别的!

  “给据邮件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而只有邮政企业才提供这种给据邮件服务。而快递是针对获得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的企业提供服务的一种称呼,邮政企业也提供快递服务,而只有取得许可证,邮政企业以外的企业也可以提供快递服务。

  丢失快递,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处理

  “搞清楚这个概念,其实就很好理解这个条款了,这个条款只是对邮件丢失、损毁的一种赔偿,而不针对快递。”那么,快递的赔偿应该遵循哪些条款呢?

  曹凌霄认为,首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坏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其次,《邮政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再次,《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绕了一大圈,原来快递的赔偿还是遵循民事法律的规定。”曹凌霄认为,民事法律对这方面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的,托运方对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负有举证责任

  曹凌霄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确定的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或者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保价与否,并非认定赔偿标准的依据。而保价与非保价的差别,仅体现在计算方式和举证责任上。

  那么,保价快件如何赔偿?曹凌霄认为,保价快件丢失、损毁的,按照保价金额赔付。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的,托运方对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负有举证责任,如能举证该物品的实际价值,则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如无法举证,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交汇点记者 薛马义

编辑: 廉昕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