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被父母抛弃之后 说法:监护权是权利,更是责任
2017年2月15日,盱眙县的李南、孙娟夫妇被县社会福利院告上法庭,申请撤销二人对他们二女儿李二妮的监护权,指定福利院为孩子的监护人,盱眙县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虽然离开了亲生父母,但对于李二妮而言,也许是得到了更好的归宿。事情还得从4年前说起。
2013年3月11日,李南的二女儿李二妮在家中出生。本该令人高兴的事情,却因为李二妮的早产而使李家笼罩一层乌云。
据盱眙县人民医院医生黄飞介绍,“因为早产,孩子出生不久就被送到医院抢救。当时孩子的体重还不到3斤,并且伴有无法治愈的先天性疾病。
经过医护人员全力抢救,孩子的命保住了,但后续的治疗费用却是天价。当黄飞把这一情况告诉李南夫妇后,“他们当时就愣住了,望着抢救室的孩子,不知道如何是好。”
但让黄飞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当他准备找李南夫妇商量李二妮治疗方案时,却再也联系不上他们了。无奈之下,黄飞报了警。警察了解情况后,立刻上门找到李南夫妇。
面对警察,李南说:“我们要不起这个孩子了啊!”
原来,李南是当地的低保户,智力上有缺陷。妻子孙娟长期患病卧床,而且手有残疾,更没有劳动能力。他们已有一个女儿在读小学,平时就靠低保和李南做些零工维持生活。
好说歹说,他们仍然拒绝去医院接孩子回家。于是,办案民警联系了县社会管理创新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调查,李南夫妇无力抚养李二妮情况属实。随后,县民政部门社会福利院暂时收养了李二妮。
2013年5月,福利院将李二妮以弃婴的身份登记入院。一年后,李南夫妇在“关于自愿放弃二女儿的抚养权的决定书”上签名捺印,同意彻底放弃抚养权。2015年3月,李二妮在县公安局上了户口,有了大名“李雪”,也有了属于自己的身份证和档案。
为了孩子将来能够得到更好的治疗和生活,福利院打算将李雪送养。然而在办理收养手续时出现了问题:当初李雪的父母只是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但依然保有监护权。根据法律规定,监护权的撤销或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并且必须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提出,但李雪的亲属自始至终无人提出诉讼。
谁来做这个原告?盱眙县检察院得知此事后,经过充分调查论证和反复沟通协调,决定向县福利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盱眙县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出庭。
2017年2月23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同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意见和申请人的诉求:撤销李南、孙娟对李雪的监护资格,同时指定盱眙县社会福利院为李雪监护人。
目前,福利院正在办理李雪的相关送养程序。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她就会拥有新的家。 (文中人物为化名)(文﹥姜敬中 孙代军)
说法:监护权是权利,更是责任
小李雪有了更好的归宿,可以说是不幸中的幸运。但是,从她出生至今所历经的一切,却令人深思。
将孩子扔在医院拒绝抚养是否触及刑法?这是一般人看到案件后首先想到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遗弃罪进行了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需要说明的是,遗弃罪强调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抚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
此外,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本案中李南夫妇确无抚养能力,且没有上述恶劣情节,因此没有提起刑事诉讼,也是依法办案。
本案带来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放弃抚养权是否等于放弃监护权?有关抚养权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我国《婚姻法》条文中,规定过于笼统,也并没有清晰地界定。一般认为,抚养是指长辈对于晚辈、长者对于幼者的养育和扶助,侧重点在于养育。父母离婚时,往往会确定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将抚养权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不过这里所说的抚养权转移,确切而言是转移了抚养权的形式,即双方依然拥有抚养权,只是其中一方放弃直接抚养权,通过探视、支付抚养费等方式履行抚养义务。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权不存在放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李南夫妇在放弃李雪抚养权的决定书上签字,并不代表他们的监护权也因此随之撤销,从而引出福利院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法定程序。
但是,“一撤了之”并不代表万事大吉。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只是保护孩子利益的开始,涉及诸多后续问题。
例如,监护权变更后如何安置?2015年1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对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没有合适人员和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未成年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撤销监护权判后安置提供了指导。
不过也有学者提出,如果未成年子女没有被收养,而是由法院指定的机构或个人监护,在此情形下,未成年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会发生怎样的改变;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后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存在什么样的变更;此外,监护是一种法定的职责,监护人不能逃避其监护职责,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监护人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没有规定有效的处罚措施;等等。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对监护制度进行了完善。《民法总则》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更加突出民政部门监护责任。相信随着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我国的监护制度将更加完善,国家监护职能将进一步增强。(文﹥孙代军)(责编 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