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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窨井盖关乎出行安全,但在周某和郑某的眼中,这些散落在城市道路上的“安全盖”,却俨然成了他们的“致富盖”,他们将罪恶的双手伸向窨井盖,所到之处,留下骇人的洞坑,也留下了“吃人”“吃车”的重大安全隐患。
日前,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将偷盗窨井盖的周某、郑某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向仪征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对该案作出有罪判决,二人分别获刑有期徒刑4年3个月和4年。据了解,这也是扬州市首起因偷盗窨井盖而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的案件。
以夜幕作掩护偷盗30余块窨井盖
2021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夜已深,路上人、车不多,下班后的市民马女士沿着仪征市工农北路非机动车道骑行。马女士的骑行速度并不快,但她不知道的是,就在她行进路线上,一个张开的“黑洞”早已“埋伏”好了,这里,路面的窨井盖缺失了一块。
突然,“砰”地一声,马女士的电动车车轮掉入窨井盖,马女士当即从电动车上跌落,她只觉得腿和胸口被撞得生疼。之后,马女士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其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需要卧床三个月。
好好的窨井盖如何会缺失?其实,并不只有马女士跌倒的地方,在工农路以及与之交叉的328国道的辅道上,3月到4月间,有30余块窨井盖接连丢失。而造成这一切的,就是周某和郑某这对“雌雄大盗”。
平日里,周某和郑某靠收废品为生,但是生活十分拮据。到了2021年3月上旬,周某便向郑某提议,“我们去外面偷东西来补贴家用吧。”这个想法也得到了郑某的拍手赞同。因为周某腿脚不便,他们便将目光瞄准了马路上的窨井盖。
二人进行了分工,由周某骑着平时收废品用的一辆蓝色三轮车载着郑某,挑选正在修或者刚刚修好的路段,主要由周某负责撬、搬窨井盖,郑某负责放风,有时她也帮忙搭把手。
因为害怕被人发现,二人通常会选择在凌晨4时左右下手,他们以夜色为掩护, 2021年3月至4月间,在当地流窜作案,偷盗了30余块窨井盖。这些偷来的窨井盖,都被当做废铁卖给了一个收废品的站点,前后共卖得2000元左右,均用于二人生活开支,而为防止站点拒收,周某还会将偷来的窨井盖砸坏再运过去。
罪名如何确定一个时间节点成关键
就在马女士跌入洞口受伤后没几天,仪征市公安局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铺设于该市328国道南北辅道、工农北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口等地的窨井盖被人盗走。几天后,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周某、郑某。归案后,二人对偷盗窨井盖的事实供认不讳。
“周某和郑某一般是采用撬棍、手搬的方式盗窃作案,共有12起。但是盗窃的地点不一样,涉及的罪名也就不一样。”承办检察官介绍,二人实施盗窃的328国道是在2021年3月28日正式通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盗窃不同地点的窨井盖涉嫌的罪名不一,其中,“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鉴于该案涉及328国道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且涉案罪名复杂,仪征市检察院在了解该案详情后,成立了专班多次介入侦查、复勘现场,就侦查方向、罪名认定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对被盗窨井盖附近及被盗地点往销赃地点之间沿途的监控设备加以排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锁链。2021年8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328国道正式通车前,人流、车流量较少,我们通过查看被盗现场、监控发现,2021年3月28日328国道正式通车后,人流、车流量特别大,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已经威胁到公共安全。”检察官说,“所以主要以2021年3月28日为时间节点,将之前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之后的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小利被严惩维护“脚底的安全”人人有责
仪征市检察院以周某、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向仪征市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对该案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周某、郑某分别获刑有期徒刑4年3个月和有期徒刑4年。据了解,这也是扬州市首起因偷盗窨井盖而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的案件。
“该案中,周某、郑某明知自己盗窃路面窨井盖会留下极大的安全隐患,却仍然为了蝇头小利置人民群众安危于不顾,最终自食恶果,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该案承办检察官提醒,窨井盖虽小,但盗窃、破坏窨井盖最高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维护‘脚底的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我们在办理该案时,也第一时间联系了相关部门,请他们及时补盖好窨井盖或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承办检察官说,近年来,因窨井盖被盗而造成的“窨井吃人”悲剧时有发生,因此,仪征市检察院还向周边群众、施工单位加强宣传引导,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希望“窨井吃人”的悲剧不再重演。(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