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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2021  10:22

  没有现场监控,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一段监控、一只酒瓶,让我看到了疑点,让案件办理有了转机。

  4月,我提前介入了一起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某在自己的手机店内与惠某发生肢体冲突,当警方赶到现场时,惠某举报郁某有酒驾行为。公安机关当即对郁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经鉴定,郁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程度,郁某对自己醉酒驾驶的事实供认不讳。

  然而第二天一早,郁某对自己饮酒一事提出了辩解,声称前一天晚上民警检测的酒精含量是二次饮酒结果。当晚,他先是在饭店和朋友喝酒,后开车回到手机店又喝了一点,不应当被定为醉驾。他还强调,由于自己喝了酒,神志并不清楚,承认醉酒驾驶属于酒后胡话。

  酒驾和醉驾,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能决定郁某面临的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如果郁某所说是真的,那么当晚民警测出的酒精含量值就是两次饮酒叠加的数据,也就无法判断是否达到醉驾标准。

  公安机关认为,仅凭在案证据无法排除郁某二次饮酒的可能,于是向我们发来了提前介入邀请函。

  郁某到底有没有二次饮酒?带着这样的疑问,我再次翻开了讯问笔录,对郁某所说的话进行逐句核对。

  郁某称,当时他从饭店回来,和妻子吵了一架,心情不好,看到店里货架上的酒,就拿起酒瓶灌了几口。当我问他是否有人能证明时,他说当时店里只有他自己,还说店里的监控正好坏了。

  而郁某的这些话,却和笔录中的证人证词截然相反。证人高某称,他当晚着急修手机,就一直在手机店门口等郁某。郁某回来后,他紧跟着进入了手机店,全程并未看见郁某喝酒。

  为了查清事实、固定证据,我围绕疑点列出了详细的侦查取证提纲,并决定同侦查人员一起前往现场了解情况。

  我调取了手机店门口的监控录像,视频显示,郁某开车到达店门后,停车与高某交谈了一会儿,随后两人一前一后进入手机店。半小时后,惠某也进入店内,直到民警上门,三人都没有离开过手机店。

  监控视频印证了证人高某的证词。既然他们都没有出过手机店,那么郁某究竟是什么时候在手机店里喝的酒?

  我想到,如果喝了酒,酒瓶口一定会有痕迹。我找到那只酒瓶,发现酒瓶上泛黄的标签纸已被撕去一半,但瓶身看起来却很新,摆放酒瓶的货架上也没有积灰。打开瓶盖,瓶口内侧边缘有一团黄白色的絮状物,像是积年产生的灰尘。我凑近闻了闻,瓶内酒味很淡,瓶底也没有残留酒滴。一切细节都让人觉得,这瓶酒并不像刚喝完的样子,反而像是刻意摆放在这里的。

  随后,在走访调查中,手机店隔壁的商家告诉我,去年他就在郁某的手机店内见过这个酒瓶,他还拿起来晃过,是个空酒瓶,郁某告诉他,这个酒瓶放在店里是为了装饰店面。

  在详实的证据面前,郁某终于承认自己的辩解是谎言,因为害怕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才虚构了在手机店饮酒的情节。近日,郁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正式移送审查起诉。

  回顾整个办案过程,我感触颇深,也愈发认识到细节对于案件办理的重要性。当客观证据不充分,犯罪嫌疑人又拒不认罪的时候,只有深挖细节才能还原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判断。作为检察官的我们,也会在琢磨细节中获得成长,收获职业的满足感。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