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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某危险作业案宣判,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全部被法院采纳。该案是检察机关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充分收集“现实危险”证据的基础上精准认定的江苏首例危险作业案。
法益保护前置
以往,只有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时,刑法才会介入,但这往往为时已晚。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尚未发生重大事故,但已经产生现实危险的行为规定为危险作业罪,有助于预防相关生产、作业领域中的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精准认定“现实危险”
经审查查明:潘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利用擅自改装的面包车在南通市崇川区采用外置电瓶搭电驱动油泵的方式为他人加汽油作业。2021年4月14日,潘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潘某在居民区再次采用电瓶搭油泵泵油作业,致其隐藏的苏E79V3Y号改装金杯面包车起火成灾,因消防救援及时,未酿成严重事故。火灾造成三名被害人的三辆汽车部分毁损、一名被害人的住宅受损、潘某双下肢烧伤。
办案过程中,崇川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赴现场勘查,通过查看现场环境、询问火灾调查专家、引导侦查取证等方式明确“现实危险”,通过聘请第三方开展危险性评估的方式,使得“现实危险”的认定更加准确、可信性强。
法情相融执法
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其儿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重度损伤,目前在医院治疗,儿媳怀孕即将生产,相关事项必须要潘某进行处理。检察院依法人性化办案,对其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能动司法检察
崇川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危化品非法运输整治、报废汽车管理方面存在监管漏洞,通过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发放风险提示函的方式,提示监管部门在重点道路加强油罐车检查,加大对走私成品油、不带票资源的拦截力度,进一步压实车辆管理责任,阻断利用年检不合格车辆、报废车辆从事非法流动加油的渠道,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多渠道普法宣传
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是底线、是红线、更是百姓的生命线。全省首例危险作业案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具有司法实践探索和普法警示教育的重大意义。检察机关积极拓宽宣传渠道,邀请全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派员到庭旁听。录制安全生产微视频,向执法、司法机关业务骨干及重点行业人员播放,全方位做好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