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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刚刚说的很对,我喝酒了还敢开车,侥幸只是表面原因,深层原因是自己对法律不够敬畏。”近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对9名认罪认罚的危险驾驶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宣告不起诉决定前,进行集中训诫。训诫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感触很深。
小惩是为了大戒。今年3月,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被确定为全省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化处罚规范化”试点院。在工作推进中,该院充分调研论证,将认罪认罚从宽深度融入试点工作开展,建章立制、整合资源、融合储能,体现罪罚相当的法治精神,节省宝贵的司法资源。
对不起诉对象开展集中训诫制度,是该院推进试点建立的首个规范。围绕醉驾类危险驾驶、盗窃等易发多发犯罪行为,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进行集中训诫普法警示教育,“小惩大诫”提高不起诉对象法治意识。
今年1月1日晚8点多,因朋友与他人发生矛盾,电话请刘某前去帮忙。虽朋友就在不足千米处,刘某心急之下仍自己开车前往。检测结果显示,刘某血液酒精含量11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8月11日,案件移送锡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面对检察官,刘某对自己醉酒驾驶车辆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综合考虑,该院拟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8月20日,包括刘某在内的9名因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因酒精含量较低、临检查获、认罪认罚且无从重情节,在锡山区检察院接受集中训诫。训诫中,检察官指出他们醉酒后仍驾驶车辆,根本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没有敬畏心,希望他们珍惜机会,绝不再犯。各犯罪嫌疑人也向检察机关提交检讨书,对个人行为进行深刻反思,认罪悔罪。
作为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处罚规范化试点单位,针对频发的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锡山区检察院还与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会签《关于建立不起诉醉驾案件交通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的规定》,根据拟被不起诉人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距离等因素,梯度设置交通协勤服务的时长标准,考察结果作为检察机关认定拟被不起诉人悔罪表现的重要依据;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要求拟不起诉人书面具结悔过、观看警示教育片、公开宣告等多元处罚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非刑罚化处罚。
目前,该院已对58件危险驾驶不起诉案进行不同方式的非刑罚化处罚,对其中16件案件采用训诫方式进行非刑罚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