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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2021  10:11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某等五被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生效,代某等5人销售明知掺有盐酸西布曲明、酚酞的减肥产品,威胁不特定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被判决承担销售额的10倍赔偿金共计56万余元。

  敢于向垄断行业“叫板”,勇于对“霸王条款”说“”,依法开出天价“罚单”……消费维权,不再是“一个人的战争”。去年下半年以来,省消保委、多地检察机关等适格主体在全省打赢10多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其中多起在全国具有标杆意义。“个案胜利”的累积,让人们对消费环境质的飞跃有了更多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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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盐酸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服用者发生严重、非致死性心血管事件的风险增加,我国自2010年10月起已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但是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代某、康某等人明知销售的减肥药属于含西布曲明成分的“三无产品”,仍多次通过微信销售,侵害了消费者身体健康,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的侵害危险,最终被判承担销售额10倍赔偿金。

  “评价惩罚性赔偿能否成立,需要综合考量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行为方式的社会危害性。”在该案承办法官、常州中院民四庭副庭长郑仪看来,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人,既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更要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追究其民事责任。“通过加大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让其‘痛到不能再犯’,才能对行为人以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警示,进而更大程度保障食品安全。

  记者梳理发现,已胜诉的10多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成为“标配”。

  短短一年内,一款宣称包治百病的“金能量大盐湖水”销售额达2300多万元,销往全国20多个省市。但经鉴定发现,单瓶售价高达1000元的“金能量大盐湖水”就是一瓶成本不到10元的盐水。去年12月10日,这起常州市首例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落槌:谢某、郭某、强盛生物公司等需按照销售额的3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000余万元。该案成为全国目前为止判决惩罚性赔偿金额最高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这类消费欺诈案件中,受害者人数众多且散居各地,即使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激励,绝大多数受害者依然会选择忍气吞声。哪怕个别受害者勇于维权,也会遭遇‘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尴尬。”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利国说,检察机关具有调查核实权以及专业人才、专业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等显著优势,可对违法侵权者重拳出击。

  高达千万元的惩罚性赔偿并不是个例。在今年3月24日开审的假冒“星巴克”咖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省消保委要求售假公司作出“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共计2000余万元。

  “很少有人会因为买到一杯假咖啡去打官司,但如果这种咖啡是对不特定的人销售、总量达上万杯,对市场破坏性很大,就应通过公益诉讼为广大消费者维权。”省高院民一庭庭长俞灌南认为,相较于消费者通过单独提起诉讼获得“个人胜利”,公益诉讼相当于替成千上万消费者向无良商家索赔,巨额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企业的震慑力度显然更大。

  向垄断行业“霸王条款”亮剑

  “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今年3月底,全国首例“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二审落槌。为了这场胜利,省消保委投诉部兼法援部主任傅铮和同事们已努力近两年。

  “无法关闭的开机广告”一直是消费投诉热点。省消保委就此对海尔、海信、长虹、夏普、小米、乐视、创维7家智能电视企业进行专项调查,发现智能电视普遍设置了开机广告且开机广告播放期间用户无法关闭。经过多轮沟通,7家企业中有6家承诺按进度整改到位,但乐视电视一直拒不整改。2019年年底,省消保委对乐视电视所属企业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当前消费市场普遍存在低价销售智能电视并通过播放开机广告营利的现象,这起公益诉讼真正动了智能电视企业的‘蛋糕’。”该案审判长俞灌南说,该公司智能电视加载开机广告,明显降低消费者观看体验,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法院最终判决乐融致新公司侵权,应予整改。

  向“霸王条款”亮剑,公益诉讼在我省有诸多尝试。“在公共行业,尤其在合同制定方面,经营者享有绝对话语权,消费者希望通过点对点协商的方式对违约金或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几乎没有可能,而消费公益诉讼赋予所有消费者向公共服务行业说‘不’的权利。”傅铮说。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认为,比起普通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更适合起诉垄断行业和强势企业。“在‘霸王条款’和强势侵权面前,普通消费维权的个体相当弱势,诉讼成本高、举证难、耗时长,让很多维权者望而却步。而公益诉讼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这也是国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初衷。

  目前省消保委已成功提起4起公益诉讼,在全国消协组织中走在前列,打击消费侵权行为的“战斗力”明显升级。

  让“个案胜利”发挥更大效果

  “公益诉讼这个‘利器’用得好,对行业引导、消费市场改善都能起到积极作用;但如果消保委的每项调查、每次披露或每个个案投诉处理都挥舞‘公益诉讼’大棒,久而久之,其公信力和企业接受程度会有所下降。”傅铮说,每一项公益诉讼都需要配合其他维权手段,从而打出一套“组合拳”。

  如何让公益诉讼“个案胜利”发挥更大效果,法院也在积极探索。

  “消费市场的繁荣稳定离不开消费者、经营者、投资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必须依法维护各方权益。以全国首起针对开机广告提起的公益诉讼为例,该案不仅直接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也间接影响数十家智能电视机生产企业的利益,还可能对未来智能电视行业的发展产生引导作用。”俞灌南说,法院将更好发挥司法职能,向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跟踪受约谈经营者的整改进展,督促相关主管部门、行业自治组织进一步规范和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违法经营行为,推动尽快制定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强制标准。

  随着动辄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惩罚性赔偿案例的增多,如何用好、管好赔偿金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保委日前联合制定《江苏省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设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代管账户,负责管理由侵权人支付的赔偿金,代管账户资金主要支付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被侵害的消费者赔偿金以及消费公益诉讼所需支出;受省或设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托承担赔偿金申领、审核、发放等工作的独立第三方,接受法院、检察院、市场监管局和消保委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