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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是人类的好朋友,可是来自邻市的王某、黄某、蔡某、张某、江某却将毒狗、卖狗作为生财之道,先后毒狗40余条,将毒死的狗卖给郭某出售,毒狗时被热心群众阻止,王某、黄某居然将群众打伤逃离现场。
案情简介
王某、黄某、蔡某、张某于2020年12月下旬,利用事先购得的毒饵、毒针,先后两次在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海安市曲塘镇等地合计毒犬40余条(其中包括王某、黄某第二次毒犬被发现后在现场遗留的16条死犬);江某于2021年1月7日,利用王某提供的毒饵,在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毒犬6条。除现场遗留的16条死犬外,上述五人将其余死犬以每斤人民币5元的价格销售给郭某,郭某明知是毒犬,仍将收购的死犬剥皮清理干净后销售至安徽省萧县皮毛市场牟利。
王某、黄某于2020年12月24日,各自驾驶摩托车携带蛇皮袋从泰州市姜堰区出发,沿途用毒针毒杀方式盗窃家犬,于当日16时左右至海安市曲塘镇章郭村一组毒杀丁先生家的黄狗后,欲装入蛇皮袋时被热心群众王先生发现,王某、黄某将阻止其离开的王先生打伤后逃离现场,现场遗留死犬16条、针筒1个、食饵3个。
经鉴定,上述16条死犬中有4条死犬犬胃内容及食饵中均检出氰化物成分,针筒中检出琥珀胆碱成分;王先生左上肢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江苏省海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黄某、郭某、蔡某、张某、江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王某、黄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他人轻微伤,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经海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17日,海安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官说法】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也没有所谓的狗肉检疫、正规肉狗养殖和狗肉定点屠宰,市场上销售的狗肉来源不明,且存在不法分子盗毒犬的现象,这些来源不明的狗肉会对食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危害,狗肉再美味,也须慎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