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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21 10:41
本文来源: 检察院
(档案类型:文书档案;保存地:最高检档案馆)
根据1982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9年出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自1986年起,检察机关开始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进行调研和试点。1988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决定成立民事行政检察厅,主要负责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及对下业务指导,研究制定有关业务细则、规定等。民事行政检察厅的成立,有利于进一步统筹推进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更加有效保障民事行政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李冰整理)
本文来源: 检察院
20.08.2021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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