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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的陈远明(化名)一扫半年多来的郁闷,心情舒畅。
2020年9月17日23时许,陈远明驾驶一辆小客车在镇江经济开发区港中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胡月(化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上载有3人)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胡月等4人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陈远明协助抢救伤者并驾车随救护车至医院,后自行离开到另一家医院检查身体。同年9月19日,陈远明根据当地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如实陈述案件相关事实。经鉴定,胡月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陈远明负事故全部责任。
侦查中,公安机关认为陈远明肇事造成一人重伤,且在案发当晚未到案报告交通事故情况,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理,遂立案侦查并于今年5月28日将该案移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案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对陈远明进行讯问。意外的是,陈远明一再强调,自己在案发当晚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如实报告了交通事故相关情况,无逃避法律追究之故意,不应构成犯罪。
经查阅案卷,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讯问笔录显示陈远明确实在2020年9月19日和10月21日、2021年4月23日和5月13日的讯问过程中,4次强调自己在案发当晚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但交警大队提供的“抓获经过”材料中未提及陈远明报警。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的,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到底是陈远明说谎还是公安机关疏忽?这直接关系到陈远明是否构成犯罪。
今年6月22日,检察官从辩护律师处获取了陈远明述说的当晚报警的一些关键信息,7月1日,又调取“镇江市公安局接警登记表”,登记表显示陈远明确实在案发当晚的23时44分向镇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拨打了报警电话。7月2日,检察官又调取了110指挥中心的电话录音,录音显示陈远明在电话中如实报告了交通事故过程、自己的车牌号和联系电话。完整的证明链表明,陈远明在案发当晚履行了报告义务,不存在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据此,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认定陈远明不构成犯罪,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