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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月飞 倪方方 实习生 刘思阳
7月12日,南京市政天元城某栋一住户发生激烈争吵,正在巡查的网格员发现后上门询问,发现女主人脸部流血,脚被满地碎瓷片划伤。经了解,夫妻俩因孩子教育问题发生矛盾,丈夫在盛怒中殴打了妻子。接网格员报告后,社区、警方及妇联通过南京江宁区反家暴信息平台联手介入,警方向男主人开出了“家暴告诫书”。这时,受害的女主人却担心告诫书是否会对孩子未来产生影响……
这是一起既体现反家暴发现和处置新思路,也显示家暴隐蔽性、复杂性和特殊危害性的案例。“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思维下,公权力如何介入和提供救济?省人大常委会近期专门进行了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立法调研。
家暴次数、性质、后果等
应如何界定?
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每10年进行一次,2011年发布的第三期调查结果就显示,我国24.7%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10年过去,如今对家暴形式的认识在肢体暴力外有了很大拓展。
长期从事婚姻家事案件办理的上海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颖婷告诉记者,当前夫妻间语言暴力冲突、感情冷战等方式已成为新的家庭暴力方式。吴颖婷手头正处理的一个离婚案,当事双方处于分居状态,男方情绪一直不稳定,经常言语威胁女方。女方忍无可忍,目前已丢下工作到外地“避难”,等待开庭。
另一起案件中,女方长期遭受家暴却一直隐忍,一次被打至半边脸肿起,下决心选择法律途径保护人身安全。吴颖婷为女方申请人身保护令,但法庭因种种原因没有审核通过。之后,女方起诉离婚期间,男方多次电话骚扰女方及其父母,并在其工作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这种言语冷暴力带来的精神折磨不亚于身体伤害。”吴颖婷说。
“其实,只要动手、甚至精神恐吓都是家暴的构成方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孙韬说,我国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但他也坦言,实际上法院在这方面裁定比较慎重,认定标准较为严格,有的地方还在沿用老观念,比如一定要持续的、长期的、多次动手才是家暴。
现实中,有的家暴行为虽然一次够不上违法犯罪,但反复和长期实施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非常严重。从执法实践出发,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勇感到,对屡次违反告诫行为又不够专门处罚标准的情形,如何处理尚无配套法律措施与规范。他建议,可结合家暴的次数、暴力的后果、实施暴力的对象等因素综合考虑,对“情节轻微”的具体情形作进一步限定。
亲密关系间的家暴,
范围应有多大?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对家暴的定义不应停留在传统认知上,这是记者采访中有关各方的共识。一些反家暴地方立法先行地区还将家暴受害者思路大大拓展,如2020年10月起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明确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家暴的定义与施害人和受害人的关系密切相关。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是否算家暴?各方意见并不统一。
2012年起就从事反家暴工作的反家暴专家、江苏警官学院副教授王燕介绍:“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是以亲密关系来定义家暴。亲密关系比如曾经谈过恋爱,然后发生暴力行为,那么在这些国家也属于家暴;离婚后不停跟踪、骚扰,让你不得安宁、让你不能再婚,从这些国家目前标准来看也属于家暴。”省人大代表、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玉莉走访调研南京多个街道社区,发现另一种特殊情况——基层妇联有时会遇到因住房原因“离婚不离家”的受害者遭遇家暴,“一方通过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进行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以达到赶走受害人的目的。”
我国反家暴法中的家庭成员基于姻亲和血亲,但法院审理实践中,确有扩大至同居人员之间的情况。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副院长刘斌认为,如果进一步把离婚夫妻以及解除同居关系的当事人也纳入保护范围,保护力或将有所减弱。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也认为,家暴应明确限制在家庭范围内。他分析,已经脱离家庭关系的独立个体,另有普遍适用的治安处罚法或刑法等法律进行调整,这些独立个体如适用家庭范围的法律可能显得“过软”,扩大范围反不利于保护的初衷。
阻遏隐蔽的家庭暴力,
如何第一时间发现?
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最大的不同,在于很强的隐蔽性。曹玉莉在调研中发现,家庭暴力的施害者,有的是高级知识分子甚至是教授,有的是非常成功的企业家。受陈旧传统观念影响,以及担心、恐惧、希望施暴人能有所改变等原因,不少受害者选择做“沉默的大多数”。在南京市江宁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海霞工作室律师王海霞告诉记者,她接手的涉法涉诉案件中以离婚案最多,家暴案件比较少,“受害人不愿法院、公安部门介入,往往想让妇联上门劝说。”
不愿主动报告,就需要有关部门主动向前一步。天景山小区是南京最大的拆迁复建安置房所在地,10万人口中妇女儿童约6.1万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片区女民警李琳工作的重中之重。李琳还有个职务是妇联执委,她和同为执委的女辅警、女网格员一起,每天在网格一日双巡中留意家暴线索,仅去年就介入了社区内的27起家暴行为,并对其中3户发放了“家暴告诫书”,长期对其进行追踪回访,“我们接获线索后零等待及时入户;3-7天内进行第一次回访,1个月、3个月、6个月后分别进行回访,视情况确定后期是否跟进。”
提前介入在更多时候有利于避免事态升级,江宁区综治中心去年以来家暴警情数据显示,绝大多数人否认再次受到家暴,大部分家庭的生活恢复了平静。南京市江北新区妇联主席吴惠英也证实,一些案例显示,网格员在巡查、扫楼过程中通过大吵大闹等迹象提前介入、提早发现家暴,能够提前协调解决矛盾在萌芽之中。
强制报告制度也是防患于未然的好办法。2015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称该校一名9岁学生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这显示,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以及工作人员都肩负起责任,将有助于第一时间发现家暴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浦口区霞光幼儿园园长蒋宇霞认为,强制报告很有必要,如果将其纳入个人或单位绩效考核,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通过激励手段,或能进一步促进强制报告不遗漏。南京市秣陵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唐良军则建议,可规定不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更加积极主动地保护因年幼受到威逼、胁迫而无法获得救助的受害者。”
预防为先,
锻造反家暴法律武器
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是社会管理工作一大重要原则,早期干预也被认为是预防家暴的重点。2017年,王燕和省妇联到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家暴最初都是以纠纷开始,“一般情况下持续时间从8个月到两年以上,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预防工作做好,家暴是可以预防的。”
大数据有利于揭开家暴隐蔽的面纱,实现预防性介入。去年,常州9部门联合依托社会治理大数据平台,共同建立“幸福e家”婚姻家庭智慧治理数据平台,较好实现了对家暴案件的及时研判、分级处置、跟踪回访、精准干预。省妇联主席张彤表示,非常期待接下来在全省反家暴工作中的数字化升级,“实现公安的家暴警情数据、法院的家事纠纷数据、政法的网格家事数据、民政的离婚数据等信息及时共享,打破一些信息误导和防治盲区,为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预防还需对症下药的制度设计。执法实践中,有关方面积极介入时,有的受害者配合度却不高。“有的出于维系夫妻和家庭关系的考虑,在警方处理时不愿意配合调查。就拿我们宁海路派出所为例,今年上半年处理家暴警情19件,女方一般要求警方对殴打行为只予以见证,绝大多数情况不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取证。”张勇说,还有的受害方担心施暴方被警方处理后留下违法犯罪记录,未来影响子女的升学就业,往往选择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他建议,对直系亲属实施家暴的违法犯罪记录不纳入对子女的政策审查范围。
多年来,江苏针对反家暴锻造了不少法律武器。2012年,我省在全国首创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并持续改进,2016年反家暴法实施首日,我省法院发出全国首份“人身保护令”。“反家暴法是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从那时开始,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共受理了73件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发出了38件,其中只有1起是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之后,加害者又实施了相关家庭暴力行为,效果还是比较好的。”刘斌在肯定保护令的同时,也建议在“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活动”基础上,详细设置禁止施暴者进入受害者一定范围的“距离禁止”,“例如禁止施害者进入受害者居住房间、禁止到受害者所在学校或者工作场所500米范围等。”
“人身保护令”虽然效果不错,但目前发放还较为慎重。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法律应该防范的是最大风险,当事人提供伤情照片、就诊记录、报警记录等初步证据,法院就应该直接发出人身保护令。吴颖婷建议,地方立法须配套执行细则,告知受害人符合什么条件、提供哪些证据法院就可以发出人身保护令,最大程度保障其安全;孙韬建议,法院应扩大人身保护裁定范围,增加发放数量,提高送达效率,与公安的告诫书以及妇联、居委会产生联动保护效应。
联动出手各负其责,
建立有效保护机制
为家暴受害者维权,江苏以实践证明多部门联动出手效果比较好。“最近市里一起执行人身保护令案件,就是我们与公安共同配合,一起到受害人家里做工作。可以说,公安带来的震慑效果是超过法官的。加强公安和法院的联动,能够扩大执行效果,也扩大了社会影响力。”刘斌说。
2012年,南京市江宁公安分局就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反家暴告诫书试点,去年在警情平台率先开展家暴警情处置,由公安、民政、法院、检察院、妇联5家单位共享信息,联动处置,以及时阻断家暴。张勇认为,联动处置机制需考虑家暴发生特点,建立家庭暴力夜间联动处置机制,“有的基层单位认为,辖区80%以上的家暴警情发生在夜里,公安是24小时工作,处理后和相关部门缺少一个夜间沟通对接环节。”
家暴的伤害部分体现在精神层面,心理疏导也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镇江市医疗集团医院副院长孔繁芝建议,应完善公民心理健康服务,从源头解决加害人继续实施家暴的问题。王燕也建议,应当关注长期实施家暴的施害人的心理状况,对其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估,“疫情前我每个月都要到女子监狱做心理辅导,受害人反映有的施害人在法律惩罚之后仍然会重复家暴。我觉得可以强制要求施暴者接受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正,否则回归后仍然是危害社会的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