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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2021 11:41
本文来源: 检察院
(档案类型:文书档案;保存地:最高检档案馆)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同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的通知》,就规范做好审查批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向中共中央报告,特别指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批捕工作中,必须坚持毛主席关于捕人要少和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的重要指示,对批准逮捕的人犯,必须按照逮捕拘留条例规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三个条件,严格掌握。”6月26日,中共中央批转了这个报告。逮捕拘留条例奠定了我国逮捕制度“证据标准”“刑罚标准”和“必要性标准”的法律基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职能。
(吴克芳整理)
本文来源: 检察院
16.07.2021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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