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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2021  10:41

  “今天是全国放鱼日,选择这个特殊的日子提起民事公益公诉,除了让两名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更是警醒大家只有‘禁渔’才会‘有鱼’,长江母亲河才能重新焕发生机活力。”6月6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案发地长江边的东江社区进行公开审理,30多名村民(原渔民)参加庭审旁听。

  2019年11月23日,村民王洪、金诚昭明知长江流域正处于全面禁捕期,仍在泰州市引江河禁渔区用电捕鱼方式捕获草鱼、鲢鱼、白条鱼、赤眼鳟、鳊鱼等125.4千克。2020年1月3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随后,公益诉讼检察官对该案中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审查。经审查,二人非法电捕鱼的行为破坏了长江生态和渔业资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仅仅“赔钱了事”,已被破坏的长江生态并不能得到及时修复,也无法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为此,检察官积极与农业农村局沟通协调,多次到长江边现场考察,并请专家进行损害评估,最终确定以增殖放流这一补充渔业资源和修复生态环境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同时,高新区检察院与法院沟通后,将庭审日期定在6月6日即“全国放鱼日”,并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在发表出庭意见阶段,检察官利用眼前这一活生生的案例向江边居民讲述了非法捕捞对长江造成的侵害后果,讲解了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保护法》,进一步普及“十年禁渔”的环保理念。最终,被告王洪、金诚昭自愿履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以及生态修复费用、专家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32812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得到法院支持。2名被告全部缴纳上述费用,并积极协助增殖放流。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与渔业部门工作人员邀请在场的村民一起,将2名被告人购买的6万多尾鱼苗放流长江。“以前只晓得不让捕鱼,现在知道原来国家这么规定是为了保护咱们的母亲河,更知道偷偷捕鱼是犯法的。我以后再也不馋江里的鱼了。”旁听庭审并参与了放流活动的村民李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