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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拾冠之)6月4日下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工作情况。一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努力为环境保护领域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公益保护。
敢于亮剑
多元化格局保护生态环境
据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方林介绍,2020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省委、高检院决策部署,将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污染防治攻坚、保护长江生态资源环境,作为检察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着力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81件464人,提起公诉1832件4018人,立案办理生态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590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58件。
“全省检察机关把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作为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聚焦重点难点,开展了四个专项行动。”王方林表示,在贯彻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2020年以来,共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批准逮捕37件61人,提起公诉618件1232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85件,放生各类鱼苗100余万尾;为护航“美丽江苏”建设,省检察院先后下发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等通知,部署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2020年以来,共对污染环境犯罪批准逮捕113件196人,提起公诉319件934人;聚焦矿产资源领域突出问题,全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非法采矿案件办理,深挖案件背后保护伞,及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2020年以来,共对非法采矿采砂案件批准逮捕82件148人,提起公诉226件582人,通过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挽回国家损失400余万元;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打击危害野生动物专项行动,2020年以来,共对各类危害野生动物案件审查逮捕44件53人,提起公诉585件1268人。
先行先试
创新生态保护江苏经验
据介绍,在开展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江苏省检察机关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尤其对省级以上挂牌督办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明确要求基层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带头办理,2020年以来,高检院、省检察院共挂牌督办污染环境案件17件,省检察院先后对40余件案件进行指导把关;着眼协作配合,加强江浙沪皖省际检察合作,印发《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关于依法全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为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同时加强黄(渤)海沿岸6省(市)15市检察协作,共同签署《黄(渤)海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框架协议》;此外,全省均设立驻河(湖)长制办公室联络检察官,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其中,“河湖长+检察长”运行以来,徐州市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河湖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9件,拆除河湖沿岸违建0.23万平方米;最后,坚持打击犯罪和生态修复并重,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2020年以来,共提出污染防治检察建议1689份,有效促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省人大代表、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党总支书记、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王合生获邀参会并作为点评嘉宾。“无论是整体推进,还是个案展现,无论是严厉打击,还是宽严相济,无论是公益诉讼,还是督促纠正,他们的的确确是在自己的岗位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而默默奉献,并做出了应有的成绩。”新闻发布会上,听完一件件生动鲜活的典型案例后,王合生高度赞扬江苏检察干警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执着和担当,为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工作点赞。
在下一步工作中,江苏省检察机关将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责,依法筑牢江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屏障,通过常态化开展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工作,深化协作机制,加强专业化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从环境改善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为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持续贡献检察力量。
(刘元华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