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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2021  10:30

  2021年5月,一场特殊的听证会在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召开,通过听证程序,人民监督员对于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了一致意见,建议不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予以终结审查。

  按照以往的常规程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经过审查、公告和起诉等环节,由法庭主持调解或者审判,从而把公益诉讼赔偿金落实到位,把公益保护落到实处。2021年1月1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开始施行,《决定》的第十一条规定:“对侵害程度较轻、损害数额较小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到损害的公益得到修复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在起诉前与侵权人就损害赔偿、公益修复等民事责任承担达成协议。……侵权人履行协议,全面修复受损公益或者足额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的,检察机关不再提起诉讼……”这就给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另外一种选择。

  泉山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涉案的三只费氏牡丹鹦鹉均系人工繁育,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目前三只鹦鹉都寄养于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两名违法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愿意积极赔偿造成的生态损失。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涉案三只费氏牡丹鹦鹉价值为15000元,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公益诉讼办案组的检察官认为该案具备《决定》中不再起诉案件的基础条件。

  通过与两名当事人的释法和沟通,最终达成了生态损害赔偿金15000元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规定,检察机关就该案的民事责任出具了书面的协议,当事人均签字认可后,该协议在全国性媒体平台上进行了一个月的公告,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对该案处理过程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公告期满,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将赔偿金足额打到指定账户,实际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

  为保障案件处理结果更加公正、透明,办案组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就案件的处理召开听证会。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诉前环节当事人积极赔偿,不仅有利于尽早弥补违法行为给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化解了社会矛盾,不再起诉完全符合立法本意,也能起到更好的教育效果。结合公告和听证的情况,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了终结审查的决定,当事人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也已经用于对涉案鹦鹉的日常饲养和维护。

  损害赔偿在诉前,纠纷化解在诉前,公益工作在诉前,将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诉前程序的作用发挥出来,是用最小司法投入获取最大经济、社会效果的更好路径。起诉,固然能通过民事程序实现公益保护,而符合条件的诉前赔偿,将成为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