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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一起盗窃案件,父子二人通过在收粮的电子秤上动手脚,让秤上的粮食“变轻”,从而悄悄把粮食“偷走”。检察机关审查后却改变案件定性,并将刑事案件变更为行政处罚。
2018年,王永明和儿子王文兵在淮安区某镇开了一个粮食收购站,专门收购镇里农民的粮食。
2019年11月,种粮大户老许的几十亩水稻成熟了,便联系王永明父子要把粮食卖给他们。王文兵给老许开了1.16元/斤的收购价,这比周边的收购商要贵了几毛钱,这让老许很高兴,他决定把自家的水稻全部卖给王永明父子。
老许把收割好的稻子从田里直接送到了王永明父子的粮食收购站。连续三天,一共送了24车。可是老许总觉得有点不对劲,这24车稻子的重量跟自己的预估有很大差距。
于是老许便多留了一个心眼,最后一天卖稻子的时候,他把最后3车稻子提前过了一下磅。果然不出所料,当他把稻子拉到王永明父子的收购站称重时,却一下子少了200公斤,老许立即拉着王永明父子讨要说法,并扬言要报警。
一听要报警,王永明父子急忙向老许坦白确实“偷了秤”。原来,王永明父子家称粮的电子秤有“去皮”功能。所谓“去皮”就是称重的时候扣除称重物的包装、外壳等的重量。王文兵背着老许不注意悄悄按下“去皮”功能,并设置扣除的重量。就这样,王文兵“偷走”了老许一共2900斤的稻子。
眼看纸包不住火,最终经过协商,王永明父子赔偿了老许的损失。然而,警方在一次日常排查中得知王永明父子“偷秤”的事,遂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以盗窃罪将王永明父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淮安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董正审查卷宗后发现,案子并不像自己想象的那么简单,王永明父子二人的行为属于盗窃中夹杂着诈骗,诈骗过程中混合着秘密窃取,案件似乎并不能简单地以盗窃进行定罪。经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大家一致认为,秤上动手脚“偷”粮的行为应当定诈骗而不是盗窃。
“王永明父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使用电子秤‘去皮’设置的功能,改变磅秤本来精确的计量数量,造成粮食实际重量与称重不一致,额外获取粮食,实际上属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其次,王永明父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通过他人的处分行为取得的,而不是直接通过秘密行为取得的。具体地说,是在他人对磅秤的计量结果信以为真的情况下,‘自愿’多将粮食交付给他们的。这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董正介绍说。
虽然该案改变了定性,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不一样,董正又进行了补充侦查,对被“盗”粮食进行了价格认定。经认定,被“盗”的稻子共2900斤,按照2019年11月该地粮食的收购价格,最终认定这批稻子的总价为3422元。这意味着本案并没有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因此不构成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
今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作出撤案处理,对王永明父子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