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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2021  10:12

  

  (档案类型:文书档案;保存地:中央档案馆)

  1941年4月23日,山东省抗日民主政府临时参议会通过的《改进司法工作纲要》规定,为发扬检察制度,贯彻法律保障人权之精神,各级司法机关设置检察官若干人。为便于领导及加强检察工作起见,建立各级检察委员会,以领导、计划、推动各级检察官及一切检察工作。各级检察委员会与各级行政委员会、法院系平行关系。同日通过的《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对检察委员会的组织、人员、职权作了详细规定。这是人民检察史上的一项制度创举,是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基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在检察工作中的贯彻和体现,是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发端。新中国成立后,发展和完善了检察委员会制度,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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