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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谢检察官了,我终于拿到了这笔钱!”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检察官接到了申请监督人张某打来的电话,言语中满是激动。这一起历时近20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下,终于迎来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件事实
1999年2月19日晚,赵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上步行的张某,造成张某腰部压缩性骨折,经交通部门认定,赵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1999年7月张某起诉至法院。2001年5月,江阴市法院作出判决,由赵某赔偿张某交通事故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刘某因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借车辆给赵某,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因赵某、刘某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向江阴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2年1月,江阴市法院立案执行。因当时赵某残疾、无劳动能力,而刘某不知去向,双方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张某同意,法院于2002年5月15日中止执行。
2021年1月,张某向江阴市检察院反映情况,称被执行人之一刘某名下有一辆汽车,其亦向法院执行局提供了该财产线索,希望能尽快拿到执行款。在确定刘某名下登记有一辆汽车的情况下,江阴市检察院向江阴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恢复执行本案。
为民办实事
考虑到该案标的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时间跨度长、标的额小等特点,检察建议发出后,江阴市检察院就该案与江阴市法院执行局进行了沟通协调,鉴于申请监督人张某目前经济困难,建议法院尽快恢复执行。
法院采纳了建议,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询,通过调查,发现赵某已无劳动能力也无履行能力,而刘某有履行能力,并及时冻结了其银行账户上的一笔款项。
鉴于该案跨度近20年,当事人双方对利息存在较大分歧,且申请执行人一方情绪较激动,承办检察官与承办执行法官分工配合,共同开展本案矛盾化解工作,力促案件尽快执行终结。
经过法检两家持续不懈的努力和细致耐心的工作,张某与刘某、赵某最终达成和解,由刘某一次性支付张某执行款及相应利息共计3.8万余元。近日,该笔款项终于顺利给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