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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对一起非法采矿案提起单独民事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判决生效。法院判决韦某某、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某村民委员会在27.2万元地质环境修复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韦某在1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方连带给付鉴定费用5.5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2013年1月以来,被告韦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清淤名义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某村村北高灌东侧水渠非法采砂,总计采挖砂矿层77708立方米。经连云港地质工程勘察院鉴定,地质环境修复费用需27.2万元。
案发后,赣榆区检察院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于2020年4月8日立案调查。案发地的河道东侧属于江苏省,西侧属于山东省,跨省环境损害案件的办理具有取证的特殊复杂性。办案检察官实地调查生态损害情况,认为对受损失情况的评估工作不宜明确进行区分,遂委托江苏连云港地质工程勘察院进行整体损害评估,制定地质环境治理修复方案,努力修复被损坏的生态环境。
检察机关认为韦某某等人非法采矿行为造成了环境资源破坏,危害了公共安全,除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过会商及研判,决定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以往惯例,单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市级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赣榆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基层检察院提起单独民事公益诉讼新途径。办案人员充分调研分析面临的法律障碍,多次和法院沟通交流,将结果及时向上级院汇报,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摸索、大胆尝试,最终探索出一条由基层检察院、法院办理单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可行路径。由基层检察院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能发挥基层院熟悉当地生态环境的优势,又能达到切实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2020年4月29日,经层报省检察院指定管辖,该案件指定赣榆区人民检察院管辖,随后该院将案件起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南京市中级法院经报江苏省高级法院同意,将案件指定灌南县法院管辖。
2021年1月25日,案件开庭审理,4月7日,灌南县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韦某某、韦某因涉犯非法采矿罪需承担刑事责任,经法院另案判决,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没收二人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