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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2021  10:51

  金秋,现任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派驻泰州港核心港区检察室主任、一级检察官。

  她先后在公诉、批捕、控申工作,办案无一错漏,并在不同的岗位作出较好成绩。2018年,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走上民事诉讼监督岗位,实现个人的转型升级。

  1.坚守正义,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

  金秋桦坚持将打击虚假诉讼作为做强民事检察的重要抓手,运用调查核实权,促进虚假诉讼社会问题治理。

  金秋桦在办理程某某自买自卖996万元机器虚假诉讼案件中,通过调阅所有案件卷宗、查询工商信息以及现场勘查,发现较多不合常理之处,正与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吻合。调查中还获取了时任乙港资公司副总杨某某掌握程某某倒签合同关键证据的信息,金秋桦迅速将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详细指明侦查方向。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程某某在证据面前供述了倒签合同、销毁原件后提起诉讼的事实。同时进一步扩大成果,对程某某参与的2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审查,同样发现虚假诉讼事实。

  该系列案件中,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3份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均予以采纳,并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保障港资企业发展;同时公安机关已经将查清的程某某及其关联公司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件成功入选江苏检察2019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2.履职尽责,着力化解耄耋老人19年信访

  1999年,在一起欠款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封某给付原告翁某某23060元欠款,但封某一直未履行义务。2000年7月,在翁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其与封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封某分期偿还欠款,并一次性付清翁某某预交的各种费用共计1470元。法院将封某上缴的1470元发还给翁某某,翁某某签字确认后再未能收到任何款项。不久,该案的执行法官因其他原因调离法院。翁某某得知后,生出种种猜测,认为是法官通过伪造收条、和解协议的方式贪污了他的执行款,且多年来怠于履行职责。因此,翁某某开始长达19年的信访之路。2018年8月,翁某某以同样理由向高港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案件受理后,金秋桦同志第一时间调取了该案的执行卷宗,并向翁某某调取其相同时间段的签名原件,经鉴定,《收条》、《和解协议书》上的签名系其本人书写,法院不存在通过伪造签名贪污执行款的事实。此外,通过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封某年事已高,并因中风住进养老院,失去劳动能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翁某某的合法权益近20年都没有得到有效维护。

  为了彻底息诉罢访,金秋桦同志决定邀请笔迹鉴定专家对翁某某进行公开答复,现场对翁某某释疑解惑;答复过程中,还把调查的封某及其家人生活情况、财产情况一一告知、出示给翁某某,逐渐缓和翁某某的对立、对抗情绪。

  其后,金秋桦同志又为翁某某申请了涉法涉诉信访救助5万元,不仅弥补翁某某的经济损失,更是对其多年的诉累和积怨进行精神抚慰。案件处理完毕,翁某某至今未再信访。

  3.社会治理,维护法律服务行业秩序

  金秋桦同志在某控告案件中,敏锐发现高港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开票入判上存在的共性问题,遂积极会同该区司法局联合对辖区内某律所近三年开具律师费发票后即作废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所代理的27件案件均在开票后的当月即申请发票作废,但在庭审过程中仍然以已作废发票为依据,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律师费,涉及数额逾111万元,严重侵害了被告的权益,且破坏了司法权威和税收管理秩序。

  针对上述情况,高港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同时发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该院建立关于在诉讼中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相关规范文件,并对已经查明的案件要求原告方在执行过程中撤销对律师费部分的申请。法院迅速采纳了两份检察建议,回函表明将制定关于律师费的审查标准和认定规范,并对已经查明的涉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作出处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该部分进行调查。

  上述案件,也作为泰州地区小专项进行推广,较好了规范了法律服务行业秩序,更好地推动法治社会进步。

  在多年检察工作中,金秋桦同志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得到充分肯定 ,先后获得“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申诉业务标兵”、“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业务标兵”称号,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荣记二等功,2015年获得泰州市“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和高港区“十大杰出青年”荣誉、2016年被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工作者、2017年获得嘉奖及2016-2017年度高港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2018年“最美泰州人”荣誉称号。2019年荣获“首届泰州青年五四奖章”和“江苏好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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