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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长春
记者3月2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4月1日施行。两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对准确实施行政诉讼法,切实及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被告资格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谁行为,谁被告”的被告资格确定原则,明确对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便于当事人准确提起诉讼,及时有效就地化解纠纷。
《被告资格规定》还明确了法定具体职能部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作出行政行为情形下被告资格确定规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履责申请转送法定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情形下被告资格确定规则,涉不动产登记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资格确定规则,并明确了人民法院释明义务。
为切实有效发挥最高法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作用,结合最高法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方案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规定》第二条规定了最高法应当裁定再审的7种情形,即在全国范围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经高级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等。
《申请再审规定》明确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具体案件类型及迳行裁定驳回申请再审的情形。《申请再审规定》还规定了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即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