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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2021 10:05
本文来源: 检察院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检察官说:根据我国民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一,小区的公共领域正是业主的共有部分,利用该领域所产生的停车费、广告收入等,都应归业主共有,由业主共同支配和管理,具体管理方式应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具体的利用方式、利益分配等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只能收取合理的管理成本。
本文来源: 检察院
03.03.202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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