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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2021 10:31
本文来源: 检察院
“我这里多买了1000元鱼苗,以后我也不会在长江捕鱼了。”2月22日,春节上班后不久,赵某就一边将装在23个氧气袋、价值3000余元的鱼苗进行放流,一边对身旁的检察官说。
2020年7月期间,赵某利用自制的电鱼器,在长江禁渔区南通市苏锡通园区团结闸南侧长江水域内两次违法捕捞,共捕获鲻鱼等多种鱼类。
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虽然赵某捕获的鱼数量不多,但其利用电捕鱼这一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方式在长江水域禁渔期间进行捕鱼,破坏了案发水域渔业生态资源。在征询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参考同区域同期平均渔业资源修复费用后,南通开发区检察院建议渔业主管部门以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赔偿金为标准与赵某开展生态和渔业资源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同时对赵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赵某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将引以为戒,同时主动提出在2000元的基础上愿意多拿钱来用于购买鱼苗放流。
“长江是我们的母亲河,全流域禁渔又是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这个案件很小,甚至有人认为不就是捕了几条鱼吗,有什么了不起,但是赵某电捕鱼这种方式,会造成一定水域内的大鱼小鱼统统死亡,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如果这样,我们长江水域十年禁渔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这也是我们处理这个案件的意义所在。”南通开发区检察院三部检察官王维红说。
本文来源: 检察院
26.02.2021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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