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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江苏省如皋市法院办公大楼接待室内,安徽省芜湖市的申某收到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送达的其与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达成的公益赔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如皋市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唐明渠告诉记者:这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1月1日施行后,江苏法院作出的首例检察公益司法确认裁定,也是如皋、江都法检联手贯彻《决定》的成果。
2019年4月至9月间,申某以食用为目的,采用探照灯照射、网兜捕捉的方式,在扬州市江都区非法捕获雉鸡、黑水鸡等野生动物共计26只,经鉴定,野生动物中“三有动物”24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江都区检察院于去年4月2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虽然刑事部分不再起诉,但申某非法狩猎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害不能放任不管。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以往的惯例,江都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审理,如此,显然会造成司法资源的耗费。
去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该《决定》第十一条明确:对侵害程度较轻、损害数额较小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到损害的公益得到修复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在起诉前与侵权人就损害赔偿、公益修复等民事责任承担达成协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公告结束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申某的情形符合该条规定,江都检察院计划按照该条开展工作。因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并无先例,如皋法院得知江都检察院的设想后,表示可以进行司法确认。江都检察院根据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在当地调解组织的参与下,于去年12月7日与申某就非法狩猎公益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申某支付3600元用于修复生态环境,申某按时履行后,检察院即不再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向如皋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协议签订后,申某如数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江都检察院于12月10日在网上发布公告。
2021年1月8日,30日公告期满后,江都检察院和申某共同向如皋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如皋法院在对协议的合法性、自愿性以及协议履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后,裁定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并送达裁定书。
“《决定》对侵害程度较轻、损害数额较小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明确了检察机关诉前与侵权人达成协议后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的程序,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得以繁简分流,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体现司法善意。”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顾雪红说。